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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近日通過的一則《廈門經濟特區郵政條例》引起關注。未經消費者同意投入快遞櫃,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取快件有知情權和選擇權,這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也是快遞業最基礎的規則。這點常識本不需要反覆強調,但架不住現實凜冽,問題幾乎無解。時至今日,智能快遞櫃仍是許多快遞員的“偷懶神器”,他們不提前打電話徵求意見,而是往櫃裏一扔,短信通知了事。在“最後一公里”的廣大農村,因為快遞櫃普及有限,有的甚至設置代取點,向消費者收取件費。
當“不經消費者同意”成為潛規則,不僅給客戶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還會延伸出一係列風險。典型就是豐巢快遞櫃“二次收費”事件,人們紛紛質疑,送貨到家本來就是快遞員職責所需,消費者為什麼要為他們的失職買單?而對此,各地郵政局除了表示“必須徵求收件人同意”之外,似乎也拿不出更好的辦法。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成本太高,也不現實。
消費者的知情同意權如此孱弱,根本原因在于法律保護力度有限。《快遞暫行條例》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這裏用的“應當”,雖然是一種肯定性語氣,但太過寬泛,沒有在法律責任上作出制約。這或許導致了規定效力有限,許多人幹脆視而不見。
這次廈門新規的特殊之處,就是在如何“應當”上邁出了一大步,通過具體直接、清晰有力的規定,使得“應當”有了實質性的內容。譬如只要不徵求同意就能被罰款,意味著消費者維權將不再“打在棉花上”,而是有了真實的作用力,將對企業和快遞員形成倒逼作用。
廈門出臺條例是一次有益的嘗試,也比較有示范意義,值得各地借鑒學習,推廣普及。(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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