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産權,不是誰都可以碰的“無主奶酪”。
昨天,“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和“王祖藍方深夜回應:與我無關”的消息,齊齊登上了微博熱搜。
起因是,之前,在某綜藝節目中,王祖藍cosplay成葫蘆娃造型,表演了“葫蘆娃王祖藍變爺爺魔性表演飆音”節目,還現場播放了《葫蘆兄弟》的電影主題曲。2019年7月,版權方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起訴被告某衛視及節目制作方。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方構成侵權,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蘆兄弟”的相關內容,並賠償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10萬元經濟損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該判決引發關注。
王祖藍cos的葫蘆娃,被很多人視作模倣秀中的“神作”,也因此,此事曝出後,不少人對王祖藍cos葫蘆娃被判侵權表示不理解:“模倣一下都不行?”“照這麼説,今後cosplay産業直接可以判死刑了”……
評判此事,顯然不能想當然,而應回歸法律框架:從法律層面講,雖然目前此案正在二審過程中,但有關方面構成侵權違法,已沒有多少懸念。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一件作品除了享有發表權、署名權等“傳統權利”,還包括了表演權、改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衍生權利”。
不錯,與葫蘆娃相關的動漫電影,如《葫蘆兄弟》《葫蘆兄妹》等,已經誕生多年,但有關作品形象仍在法律保護期限內,如果沒有經過版權所有人賦權,對此進行表演、改編、修改,並在網絡傳播等,都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很多人可能會説模倣行為“僅僅是對葫蘆娃形象的創造性使用”,包括制作方也拿這來抗辯,但其實很難立住腳。
對他人擁有版權的動漫人物形象進行“創造性使用”,並不是從零開始的文藝原創,更何況人物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裝配飾多有“吻合”,足以判定涉案綜藝節目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這種未經允許的對他人作品的“小修小補”,根本扔不掉侵犯版權的外衣。
智慧財産權,不是誰都可以碰的“無主奶酪”。區區10萬元,對于明星、平臺等來説不算什麼,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則是對形象和聲譽的嚴重打擊,在法院判決中擴大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更有震懾和教育作用。
當然,基于有關侵權在電視網絡傳播上的“公共性”,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出馬”,依法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等。這樣主動幹預,責令侵權者付出更昂貴的違法代價,才不會讓侵權者“樂此不疲”地屢罰屢犯。
某種程度上,在廣泛影響的加持下,該案也無形中給公眾上了一課:並不是冒用盜用人家品牌才算是侵犯智慧財産權,不告而取的cos再加以商業利用也是。□歐陽晨雨(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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