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信用管理和信用懲戒已經在政府管理和社會交往中廣泛應用,“亂扔垃圾納入信用管理”“惡意跳槽信用有問題”“逃票、進食、霸座等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等新聞屢見不鮮。正是因為信用懲戒效果明顯,懲戒措施與公民權利和資格關聯度大,信用懲戒的適用則更要謹慎,避免濫用和泛化。信用懲戒的適用具體可以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嚴格的法定性。並非所有層級的法律規范和政策文件都可以設定信用懲戒措施。“行政三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和立法法關于立法許可權的規定,其精神實質和宗旨是約束規則制定者隨意設置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則措施。正因為聯合懲戒等措施比較好用、管用,懲戒措施的內容及適用場合等更應遵循嚴格的法定主義。現實中管理交通、供水等公共事務的公司對用戶和消費者依公司規章制度採取信用懲戒措施,可能存在合法性不足的問題。
適用的謙抑性。信用懲戒適用的前提是該行為已被相關法律法規作出否定評價,且存在屢教不改或應為能為而不為等情形。如果其他道德批判、行政管理、民事賠償等手段足以懲罰違法失約、保護法益,則不必適用信用懲戒。如對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霸座、吸煙、進食等行為,應首先適用交通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採取必要的提醒、警告、罰款等處理程式,不能因為信用懲戒好用而無限運用。
科學的關聯性。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合理行政的要求。對于聯合懲戒而言,在甲場合發生的失信行為,卻在乙丙丁場合進行負面評價,那麼這些場合之間應該具有一定的相關性,這樣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也不會過于超出行為人的正常預期。假設以計劃生育方面的違法行為來判定當事人是否有工程招標資格、因為交通違章而限制當事人申請專利,對于當事人而言則不盡公平,而且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也與懲戒措施的後果不成比例。
資訊的中立性。與信用評價具有的主觀道德屬性不同,政府所歸集的資訊應該是法定和客觀中性的。信用資訊本身是中立、中性的,政府負責如實地記錄違法失約或守法履約資訊,但不對資訊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好”或“壞”的主觀評價。信用評價或道德評價,應由市場主體自主應用信用資訊做出。如當事人獲得過“三好學生”、進行過慈善捐贈是否一定有利于獲得企業訂單,應聘者有多次勞動糾紛是否影響新工作的錄用,應由市場主體自主判斷對方的信用資訊與當前的交往活動是正相關、負相關或不相關。
披露的時限性。懲戒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並修復社會關係,而不是永久地將違法行為人孤立起來。當事人可以通過及時還款、繳納罰金等程式和措施修復其信用狀況。對于相關失信資訊應設置一定的披露期限,給企業或公民提供扭轉失信形象、移除出失信名單的機制,維持相關主體法律關係的基本穩定。
信用懲戒一定意義上放大了行為的危害范圍,擴展了法律責任的適用領域,且往往是以約束失信人的自由、資質和許可權等來實現法律秩序和正義。制度好用應避免濫用,措施強化應避免泛化,信用懲戒的適用也應遵循一定的原則,避免以信用懲戒代替問題解決、逃避管理職責,甚至導致懲戒寒蟬。(作者:李振寧 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幹部,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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