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元錢的賴賬分分鐘就可以解決,卻偏要啟動這麼多司法程式,真的難以理解。
14萬賠償款未拿到,卻因欠8元訴訟費成了老賴……據紅星新聞報道,因為弟弟自殺而提起訴訟的男子卿德兵,在打贏了廣州東方醫院的訴訟官司後,尚未拿到醫院14.3萬元的賠償款,卻收到廣州白雲區法院寄來的《執行通知書》,“申請執行人”卻變成了“被執行人”,一同寄來的,還有白雲區法院給卿德兵的《報告財産令》和《限制高消費令》。
14萬賠償款沒收到,怎麼就成了老賴?原來,他欠了法院8元訴訟費。涉事法官稱,卿德兵起訴時只交了3662元訴訟費,但法院判決卿承擔訴訟費3670,少交了8元錢,本案執行的是卿德兵少交的8元訴訟費,並非卿德兵申請執行的要求醫院賠償案件。據説,當事醫院的14萬賠償費已經到了法院,法官會聯繫卿德兵來領錢,但不能因沒拿到執行款就欠訴訟費。
當事人為什麼會欠8元錢?從目前的情況看,事出有因:一審起訴時,他索賠標的為632376.2元,法院通知他交3662元訴訟費。開庭時,依據新發布的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他將索賠款變為795119元,由此導致他要承擔的訴訟費增至3670元。但卿德兵對判決書沒有細看,未發現還差8元。加之,代理律師在收到法院催繳訴訟費的電話後認為可以從醫院14萬賠償款中抵扣,也沒有跟他提。
因為拖欠8元訴訟費,就成了被執行人,並且被列入限制高消費令,這真的合理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這裏的適用條件,是在當事人拒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強制執行,“拒不交納”也即必須具備主觀故意。
即使法院認為需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式,也應先給卿德兵發一份執行通知,讓他主動履行;如果通知期滿仍未交,才可認定屬于拒不交納。但即便出現這種情況,法院也可以從執行款中予以扣除,而沒有必要給當事人發限制高消費令。
退一步講,涉事法院為了8元錢而立案、發文件、啟動限制高消費、上報財産,需要多少司法成本?8元錢的賴賬分分鐘就可以解決,只要打個電話,通知當事人補交8元錢,卻偏要啟動這麼多司法程式,真的難以理解。這裏面的種種疑問,還需涉事法院給出更明晰的解釋,以解眾惑。(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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