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缺陷汽車召回條例 拒不召回可吊銷許可

《召回條例》明確規定,當廠商違反條例規定,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或隱瞞缺陷情況,或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産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詳細]

明年實行《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626號國務院令,公布經國務院第21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這個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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