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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 15 16:22:56
來源:新華網

國家鼓勵設育兒假,如何推動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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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 題:國家鼓勵設育兒假,如何推動真正落地?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近日印發,其中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育兒假試點”,備受社會關注。

  事實上,此前寧夏、福建等地已經出臺了育兒假相關規定。這些規定落實得如何?後續如何配套讓更多百姓享受到這一權益?

  寧夏、福建先行試水

  2019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産休假。

  此後,寧夏、福建等地相繼出臺相關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9年9月通過修訂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提出,鼓勵和支援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零至三周歲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共同育兒假。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3月通過的《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十天育兒假。

  遼寧省政府2020年12月發布的《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則提出,産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1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

  為了讓“夫妻共同育兒假”深入人心,寧夏回族自治區婦聯2020年通過購買社會服務,在全區舉辦50場《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宣講活動,特別是加強對“夫妻共同育兒假”的宣傳,擴大知曉率,推動更多的單位實行。

  目前,寧夏等地已出臺相關配套舉措,推進育兒假的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總工會今年3月專門對“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進行修訂,把育兒假條款納入其中。

  落實情況參差不齊

  記者採訪了解到,一些地方單位職工已經享受到育兒假福利。

  寧夏吳忠儀表股份有限公司35歲職工趙文寶剛剛休了育兒假。“可以一次性休10天,也可以拆開休。”趙文寶説,“3歲以下的孩子,還沒上幼兒園,對父母的依賴性特別強。孩子小的時候又愛生病,經常需要大人陪伴,育兒假特別有必要。這種人性化制度,有利于樹立企業形象,在人才招聘上也是個加分項。”

  不過,在有些地方和單位,育兒假落實情況還不盡如人意。

  在寧夏銀川一家國企工作的吳芳,是一名2歲男孩的媽媽。在得知有育兒假後,她曾找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詢問,但對方回復説集團沒有相關文件,不讓休。

  “很多人不太知道這個假,休的人很少。”福建泉州某民營企業員工陳女士説。

  寧夏回族自治區婦聯權益部部長周文盈説,寧夏目前已有一些單位落實育兒假,但主要還是以政府部門、事業單位為主,企業落實的不多。

  “有假難休”一方面是因為育兒假依然是一項鼓勵性政策,沒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即便不落實也不會受到懲罰;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單位考慮落實育兒假會增加運營成本。

  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涂崇禹説,育兒假在民營企業落實難,是相對應的配套措施沒有跟上,企業暫時缺乏動力。

  此外,育兒假落實難也與育齡女性面臨的職場困境有關。記者了解到,一些女職工擔心,請假太多不但影響收入,還會妨礙職場發展。

  完善配套政策,出臺正向鼓勵措施

  “鼓勵夫妻雙方共同休育兒假,有利于男性更好地履行家庭責任,對孩子成長、家庭和諧穩定都有好處。”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保民説。

  王保民認為,育兒假具體的落地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出臺鼓勵性條例比較適合目前的起步階段。通過試點,在社會上形成一定氛圍,提高公眾對育兒假的認可度、接受度;同時了解實施的難點,採取針對性的措施進行完善。

  業內人士認為,推進育兒假落實,需要相關部門出臺更多以正向激勵為主的配套措施。

  “對于執行育兒假政策的用人單位,既可以進行榮譽表彰,也可以通過給予稅費減免等方式進行激勵。”北京奧肯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傳文説。

  涂崇禹建議,可參考去年疫情期間各地出臺的鼓勵“不裁員”政策,對于執行育兒假政策比較到位的企業,以生育保險減半徵收等方式,為企業分擔壓力,最終實現職工享受政策紅利、企業提升形象。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不少地區開展“和諧勞動關係企業”評選,主要考核因素包括合同簽訂、勞動保障、工會建立、休假制度落實等。基層幹部建議,可在此基礎上,將育兒假作為一項重要考評指標,對政策執行較好的企業予以宣傳表彰。(記者郭翔、艾福梅、吳劍鋒、馬思嘉)

【糾錯】 【責任編輯:焦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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