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今年我們家孩子高考落榜後,決定進入一家民辦職業技術學校學習服裝設計。學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寫明:必須一次性交付為期一年的全部學費1.2萬元,如果中途退學,所交學費不予退還。開學後一個月,孩子經認真考慮,決定復讀明年重新高考,但是學校雖然同意退學,但以有約在先為由拒絕退學費。請問:我們能否要回剩余學費呢?
讀者:吳娟
吳娟讀者:
學校應當退還大部分學費。首先,你們與學校關于“退學不退費”的約定無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其中的“應當”表明,“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屬于強制性義務,也意味著學校關于“退學不退費”的約定與之相違。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而學校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所含“退學不退費”的內容,將導致其未對孩子盡到教學義務卻收取學費,而沒有繼續接受相關教育卻要承擔全部學費,明顯不公,而且通過免除學校本應承擔的退費責任,排除或剝奪了你們享有的退款權利。
其次,學校應當退費。就退費的金額,根據《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即可以根據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索要。如果相關部門尚未制定,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理:“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學費可按應當學習的一年時間,根據已經實際學習的一個月的時間之比計算,學校應該退回相應費用。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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