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10萬億元的結構性存款市場迎來監管規范!銀保監會10月18日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結構性存款應納入表內核算;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
德意志銀行董事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國區總經理彭彥傑分析,《通知》對現有規定進行梳理和歸納總結,並再次強調金融消費者保護及其知情權,“社會大眾必須充分了解‘結構性存款’絕對不等于‘一般存款’,只要不是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資風險。從業人員必須主動告知不同之處。”
防止無序增長 杜絕與票據空轉套利
所謂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産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我國結構性存款誕生于2002年,外資銀行發行了首款結構性存款産品,中資銀行也相繼推出此類産品。2018年以來,受銀行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資管新規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産品等因素影響,我國結構性存款快速增長。但同時出現産品運作管理不規范、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2019年初,結構性存款收益與票據貼現利率倒挂,部分企業以票據貼現資金購買高收益率結構性存款,使結構性存款成為套利工具,進一步助推了其規模增長。
根據9月份央行中資大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中資中小型銀行人民幣信貸收支表估算,結構性存款規模超過10萬億元。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通知》,有利于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防止不規范的結構性存款無序增長,增強銀行經營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引導銀行存款和市場利率回歸合理水準,規范相關衍生産品設計和交易;杜絕結構性存款與票據的空轉套利,引導資金流向實體經濟,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做好衍生品業務管理
杜絕“假結構”設計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根據結構性存款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徵,建立健全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制度。
商業銀行應在綜合分析評估本行風險管理水準、衍生産品交易業務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流動性水準的基礎上,科學審慎設計結構性存款;應將結構性存款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産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
針對部分結構性存款存在産品運作管理不規范等問題,《通知》在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其中,針對交易運作和風險管理,《通知》要求,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應具備普通類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相關衍生交易敞口應納入全行衍生産品業務管理框架,嚴格執行業務授權、人員管理、交易平盤、限額管理、應急計劃和壓力測試等風險管控措施,杜絕“假結構”設計。
在資本監管、杠桿率管理和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通知》明確,銀行應足額計提資本,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銀行一級資本的3%;應將相關衍生産品交易形成的資産余額納入杠桿率指標分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産余額)計算;應合理評估衍生産品交易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
參照理財銷售規定
杜絕“忽悠”投資者
根據《通知》,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要參照《理財辦法》關于理財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執行。對此,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主要考慮包括:延續銀保監會良好監管實踐;結構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資風險;與國際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各國普遍要求結構性存款在宣傳銷售中強調與一般性存款的差異,公平對待客戶,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對結構性存款的銷售管理要求與資管産品基本相同。”這位負責人稱。
投資者保護工作在《通知》中著墨甚多。比如,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銀行充分揭示風險,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規定不低于1萬元人民幣的銷售起點;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
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同時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老産品”,但應控制在存量産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對于過渡期結束前已發行的老産品,商業銀行應及時整改,到期或兌付後結清。過渡期結束後,新發行的結構性存款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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