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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8月6日電(記者張亮)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寧夏法院係統日前出臺專門辦法規范法院院庭長實施審判監督職責的流程,院庭長今後監督法官審判案件將留痕、透明,不得違反紀律幹擾、過問獨任法官獨立審理案件。
為正確處理充分放權和有效監管的關係,寧夏此次出臺的辦法規定,法院院庭長可以對四類案件行使監督權,即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法院院庭長對案件的監督可以採取查閱卷宗、旁聽庭審、審核審理報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等方式進行,但是要全程留痕,監督過程和監督結論要記錄在《案件監督管理登記表》中,並在網上審判管理平臺中予以標注。
同時,寧夏為審判監督行為列出了嚴格的負面清單。院庭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權時,不得直接改變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對案件做出的裁判結論,不得對案件處理做出批示或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不得違反程序變更承辦法官、審判長或合議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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