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國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將單只公募理財産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要求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需要期限匹配,規定保本型理財産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多位專家表示,《辦法》與“資管新規”去通道、去套嵌、控制杠桿水準、過渡期安排等基本原則一脈相承,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
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2017年以來,隨著監管力度持續加大,銀行理財業務已在按照監管導向有序調整,總體呈現出更穩健和可持續的發展態勢。2018年上半年,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作平穩。2017年底,銀行非保本型理財産品余額為22.17萬億元,2018年5月末余額為22.28萬億元,6月末余額為21萬億元,同業理財規模和佔比持續下降。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産,佔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佔比約為15%,總體保持穩定。
《辦法》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産品。公募理財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私募理財産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
光大銀行資産管理部總經理潘東認為,出于對銷售適當性、風險管控的考慮,監管部門適當下調理財産品起售金額,將其定在1萬元,可讓更多普通投資者有機會購買銀行理財産品,銀行理財産品社會受眾會適當增加,由此可以募集更多資金支援實體經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協創中心研究員李虹含表示,公募理財産品降低銷售起點,一方面,對擴大投資理財産品投資者范圍非常有利。現在普通投資者可投資産品除股票房産外較少,因此降低銷售起點對實現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可緩解銀行資金來源壓力,為銀行轉型提供更充裕空間。
“隨著投資者不斷成熟,降低銀行理財産品門檻確有必要。”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稱,這有助于銀行理財産品更加普惠化,使更多普通投資者更方便地購買銀行理財産品。這也是大力發展普惠金融精神的具體體現。
過渡期至2020年底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上述負責人介紹,《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辦法》發布實施後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産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發行老産品對接未到期資産,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産品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産品。
董希淼表示,《辦法》過渡期要求雖然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但銀行在整改方面更加靈活。銀行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即使過渡期結束,對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産,銀行仍可妥善處理。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減輕銀行整改壓力,降低整改給金融市場帶來的波動。
在推動理財業務規范運作、實現凈值化管理方面,《辦法》規定,一是確保理財産品獨立性。規范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的資金池理財業務。二是強化管理人職責。要求銀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職責。三是實行凈值化管理。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産,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産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表示,在凈值化管理方面,《辦法》並非“一刀切”全部採取市值管理,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産品採用攤余成本計量,在過渡期內,可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對商業銀行理財産品採取何種凈值管理的困境。
在銀行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方面,潘向東強調,《辦法》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銀行理財産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産品凈資産的35%或銀行總資産的4%。同時,按照“資管新規”的監管思路,要求期限匹配。
結構性存款迎規范發展期
《辦法》明確,將結構性存款納入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應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産應按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執行《辦法》及附件關于産品銷售的相關規定,充分披露資訊、揭示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銀行開展結構性存款業務,需具備相應的衍生産品交易業務資格等。
“《辦法》按照是否掛鉤衍生産品,將保本型理財産品分為結構性理財産品和非結構性理財産品,應分別按照結構性存款或其他存款進行管理。”董希淼表示,對市場前期關注的結構性存款監管進行明確,“假結構性存款”,就是非結構性理財,按照存款進行管理。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師鄂永健認為,結構性存款將迎來規范發展時期,增速可能將放緩。
對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相關工作,鄂永健強調,《辦法》與“資管新規”一致,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銀行,也可以通過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開展理財業務。
上述負責人表示,目前,銀保監會已經起草《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待《辦法》發布後,將作為《辦法》配套制度適時發布實施。《辦法》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並與“資管新規”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擬適用于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情形,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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