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叫外賣,你的地址對于這個外賣師傅來説,就不是隱私,但當你接收外賣之後,就有一堆人知道你喜歡吃什麼,這算不算侵犯隱私?當你網購了紙尿褲,就接到一群賣奶粉的人瘋狂的電話推銷,這又算不算?
個人隱私,在許多人眼裏是界限不夠清晰、保護過程動態,人人都知道卻又無法説清的“黑匣子”。今天,就讓我們打開這個“黑匣子”,在大數據時代重新探求隱私保護的共識。
你在APP上的使用資訊,屬于你還是屬于BAT?
我們每天都在互聯網上留下各種痕跡:瀏覽網頁的Cookies、購物的喜好、愛看哪類新聞、是貓奴還是狗控、喜歡通勤風還是甜美風……甚至每天出行的軌跡、常常出現的地點、婚姻子女狀況等,都在各類App中存儲。
這些痕跡甚至使得互聯網比你更了解你,因為人們在App上停留的時間越來越長,手機成了我們這代人丟不掉的新器官。
然而這些資訊,屬于你還是屬于BAT?一些專家認為,許多公司需要大數據,給你推送的實際上只是喜好、偏好,但不需要知道你是誰,關鍵資訊已經被技術脫敏化處理,這樣既可以得到大數據帶來的益處,又可減少個人資訊泄露帶來的損害。
但這些資訊究竟如何使用?受誰控制?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讓消費者了解自己的資訊何時被採集採納、如何被使用,應該是普遍的趨勢。
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則認為,個人數據只是整個數據中基礎的部分。個人數據不屬于個人,個人不能完全控制個人數據。首先,個人數據不是個人生産的,它是我們在社會活動中自然形成的一種東西,不是個人創造的産物;第二,個人數據是社會交往的工具,是一個人區別于他人的標識,這是一項社會規則。
個人隱私,使用優先還是保護優先?
淘寶、騰訊和百度等互聯網公司提供平臺,每天依附于這些平臺産生大量的數據。現實情況是,數據保護和利用之間失衡了。而隨著所有人都認識到數據的價值,尤其是人工智慧等技術使得其可開發價值越來越大的情況下,這種失衡還在加劇,也就是利用的激勵越來越大,而保護的成本和難度也越來越大,難以實現雙贏。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羅培新認為,如何在允許資訊合理使用與保護隱私之間找到平衡點,是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著力點。
不少專家認為,制定數據使用規則,讓數據的價值得以體現,才能更好地保護。周漢華認為,隱私保護立法著眼于有效執行,關鍵要調動守法者的積極性,因此要有真正的激勵機制。高富平認為,個人資訊保護法是確立個人資訊保護利用的規則,讓個人資訊為社會所用,而不是讓個人控制個人資訊,不讓利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顧全則認為,大公司的技術能力都很強,讓一個普通公民通過舉證進行個人資訊保護很困難。數據獲取和利用已經成為數字經濟時代極為重要的一種資源配置,界定數據資訊的控制權和使用權才是核心問題。不管是什麼平臺,如果不能促進數據的使用和共用,那麼數字經濟就是個幻影。
超級平臺坐擁海量數據會否“店大欺客”?
在空姐搭順風車遇害事件中,很多和營運事項不相關的資訊也被泄露出去了,例如這位乘客長相是否甜美,是否喜歡穿絲襪,個人的乘車習慣等。在眾多案例中,大數據“殺熟”被當成了一種常用的行銷手段。
從實際發展來看,一些平臺已形成傳統意義上的壟斷地位,在各自的細分領域,都具有非常高的市場佔有率,繼而掌握海量的用戶數據。數據壟斷問題,從根本上看,已成為平臺壟斷的基礎。
但對于互聯網領域的“規模經濟效應”,業內看法不一。有專家認為,反壟斷監管已跟不上發展,在互聯網領域尚未出現新的范例。很多話語體係來自這些巨頭,在規則制定中充作專家身份、在市場上充作投資人身份,對很多公司的發展走向具有話語權。這折射出,反壟斷部門對于現有互聯網形態出現監管盲區,應加緊關注,根據互聯網發展規律認識和定義“壟斷”,並盡早介入監管。
也有專家認為,互聯網産業具有典型的規模經濟效應,很容易在各個領域形成巨頭,通過“網絡效應”“鎖入效應”等方式,由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在市場份額上明顯佔優。不能認為産生巨頭就必然會産生壟斷行為。實際上,互聯網領域的競爭程度與市場份額並非必然相關,“店大”也很難“欺客”。
專家的共識是,數據濫用必須受到遏制。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工業和信息化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許長帥認為,保護個人資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空間,但個人空間是相對的,還是要看社會的場景來判斷。比如説,服務平臺需要知道你的行程來完成計費,但不能用它來分析個人的行動軌跡等。個人資訊的使用與不當使用之間應該有清晰的定義。
延伸閱讀:個人隱私保護需要達成基本共識
在不久前舉行的“中國數據法律高峰論壇”上,“大數據時代的個人資訊保護—上海共識”正式發布。中美數據法律專家經過討論,達成這樣一些共識:
1、僅僅通過“我同意”不可以隨便濫用“我的資訊”。
“上海共識”指出,在數據時代,個人資訊的使用實際已無法完全由個人自決,以“知情同意”為基礎的個人授權模式在很多情況下已無法給予個人資訊收集、使用和流通以充分的正當性,而社會規范在正當性判斷上實際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個人資訊保護的基礎理論應當由個人自決為核心轉向社會規范判斷為核心。
2、個人資訊一旦被濫用,法律的“大棒”就會舉起。
“上海共識”指出,私密性的個人資訊或敏感個人資訊的收集、使用和流通應當以獲得“充分告知+明示同意”為前提,以特別情形下直接限制或禁止為補充。加強對個人資訊使用環節的法律規制,加大對危害個人資訊行為的懲罰,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個人權益。
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們可能會碰到更多個人資訊被泄露、被濫用的事件,法治層面也會遇見更多的挑戰。在對流量無盡角逐的時候,如何保持最基本的善?這需要我們共同思考、共同努力。(周琳 譚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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