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改上市規則
連續停牌18個月將被摘牌
在接納同股不同權等三類新經濟公司之後,港交所的上市規則近期又進行了一次修改,此次是針對退市制度,給長時間停牌的上市公司發行人開了一劑“猛藥”。
根據新規,未來對于連續停牌18個月的證券,港交所可以對其進行摘牌。新修訂的《上市規則》在2018年8月1日生效。新規同時對于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證券發行人有一定的過渡安排。
5月25日晚間,港交所披露了關于摘牌及上市規則相關修訂的咨詢結果。該咨詢文件在2017年9月22日刊發,咨詢期為2個月。據介紹,在咨詢期內,港交所收到來自市場各界共43份回應意見,均表示非常支援咨詢文件內的建議。根據市場意見,港交所也對相關規則進行了輕微修訂。
此前,若港交所認為公司公眾持股數量不足,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産,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等,交易所可以隨時指令該證券短暫停牌或停牌,抑或摘牌。
新修訂後的上市規則新增了一項摘牌準則,使得港交所可以在發行人持續停牌18個月後將其摘牌。同時,容許港交所既可以刊發摘牌通知,列明發行人若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時間內(即補救期)恢復股份買賣,港交所有權將其摘牌,也可以在適當情況下即時將發行人摘牌。此外,在新的摘牌程式生效後,沒有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産的發行人將不再需要經過原有的三個階段的摘牌程式。
創業板上市規則也作出了相應的修訂,創業板的摘牌程式將與主機板摘牌程式合二為一,但港交所可以在創業板發行人持續停牌12個月後將其摘牌。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在新規生效前已停牌的上市發行人,港交所給予了一定的過渡安排。
對于在臨近生效日期前沒有獲港交所裁定需啟動取消上市地位程式的,以及沒有接獲摘牌期限的發行人,若截至新規生效當日已連續停牌少于12個月,則公司18個月的摘牌倒計時將從新規生效日期、即8月1日開始計算;截至新規生效當日已連續停牌長達12個月及以上的,18個月的摘牌倒計時將從生效日期前6個月開始計算,也就是説,這類長期停牌公司,如果不抓緊復牌的話,在新規生效後的12個月後,就會被摘牌、取消上市地位。
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修訂《上市規則》旨在針對不再符合持續上市準則的發行人,建立有效率的摘牌程式,並讓市場更了解摘牌的過程,維持香港證券市場品質及信譽。 他認為,新修訂的《上市規則》將鼓勵發行人在有需要的停牌後盡快恢復股份買賣,預計未來發行人上市證券長時間停牌的數目及時間都會大幅減少。(記者 張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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