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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運動是一項伴隨風險的活動,無論是遊泳、跳水還是潛水,都可能對身體造成傷害甚至喪失生命。而且,在事故發生後,各方也極易在責任認定方面各執一詞、發生糾紛。
遊泳場館是水上運動的公共場所,其管理人員、救生人員應當謹慎小心、盡職盡責,竭力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否則,一旦發生事故,便要因此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與此同時,水上運動的參與者也應認識到此項運動的危險性,增強安全意識、遵守相關規定、服從管理人員指揮,絕不能麻痹大意、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否則,對于損害後果也應當承擔自身的過錯責任。對此,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也就是説,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本期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就反映出作為水上運動的管理方的健身中心和作為受害者的吳女士都存在過錯的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健身中心雖證照齊全、配備了符合規定的救生員、觀察臺並在發現吳女士溺水後進行了急救處理,但未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意外,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吳女士的溺水死亡存在一定過錯。同時,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體能和技能有明確認知,其明知自己學會遊泳時間較短,且在剛吃過晚飯後不宜獨自遊往深水區,因此,對于發生意外自身亦存在過錯。據此,法院判決各自承擔了相應責任。
水火無情,切勿麻痹。水上運動所涉及的各方面都應當以安全為第一要務,加強防范意識,去除僥幸心理,切實避免事故的發生。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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