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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終端即時通訊服務。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並從事電子支付服務。騰訊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微信支付”在電子支付服務中具有廣泛的市場知名度。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騰訊公司“微信支付”服務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微信”作為企業字號,導致公眾混淆服務的來源,或認為二者存在關聯關係,屬于利用“微信支付”的知名度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法官表示,騰訊公司對“微信支付”服務所享有的公平競爭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搭便車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裁判較好地保護創新者的合法權益,培育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董柳 林曄晗 裘晶文 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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