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出去的工程竟早已轉給他人
龍岩新羅:立案監督一起千萬元詐騙案
因經營不善欠下巨額債務,便將已經轉包出去的工程分包給他人,騙取錢財來填補漏洞。經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張開良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張開良被朋友稱為“能人”,因為他總是能中標很多工程項目,所以也吸引了很多人找他合夥包攬工程。2013年8月,來自福建平潭的黃某經人介紹,與他認識。張開良承諾把自己承包到的某工程項目B段分包給黃某,黃某便將650萬元工程轉讓費交給他。之後,張開良又以“分包B段工程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需要周轉金,以後再從工程轉讓費用中抵扣”等理由,多次向黃某索要款項共計500萬元。
當年11月,黃某的施工隊進入工程B段項目,發現已有另一施工隊在施工。“有人給我施加壓力,只好把工程給別人做了,你轉過來的錢,我已經投資到另外一個工程裏,等工程結算後就把錢給你。”面對黃某的追問,張開良閃爍其詞。多次催討欠款無果後,黃某發覺自己受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這個工程屬于我、曾某、劉某三個人合股,我佔大部分投資,屬于絕對控股。”張開良向警方供述。在詢問曾某和劉某時,二人也稱該工程屬三人所有。
基于已有證據,警方認為張開良和黃某之間屬于經濟糾紛,不構成詐騙罪,不予立案。
2015年5月,黃某以張開良涉嫌詐騙罪向新羅區檢察院提出控告。檢察院啟動立案監督程式,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理由,圍繞張開良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的動機,客觀上是否具有分包工程的處置權及資金去向進行偵查。
公安機關稱,張開良所説的B段工程客觀存在,他將收到的黃某工程款轉到自己經營的建築公司賬戶,並不存在個人使用行為,遂不予刑事立案。
這時,檢察官從法院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微信平臺中發現,張開良涉及20多起經濟糾紛,近幾年被法院判決確認的欠債金額高達3000余萬元。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收取黃某的錢,非法佔有動機非常明顯。
檢察官繼續追查,找到了一份關鍵證據:張開良牽扯到一件民事糾紛調解案,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張開良的妻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內部轉讓協議》,證明在2013年6月25日張開良就已將B段工程全部分包給曾某和劉某。應當退還承包人曾某和劉某的保證金被他佔有且拒不歸還,才有了這個民事糾紛調解。
而曾某和劉某之所以在公安調查時謊稱工程是三人合股承包的,原因是張開良同他們有串通,兩人擔心如果不配合,他們承包工程時的保證金就更收不回來。
至此,事情真相大白。張開良隱瞞已將工程分包給曾某和劉某的事實,又再次將工程分包給黃某,騙取黃某承包款11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2015年11月,張開良因涉嫌詐騙罪被立案偵查,2016年9月新羅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底,法院以詐騙罪作出前述判決。(林宇田 湯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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