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披露,該院對一起故意殺人及非法買賣危險物質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邱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4時許,被告人邱某攜帶所購買的弓弩1把及5支“毒狗針”,駕駛租賃來的小轎車同馬某某(另案處理)一起從福建省晉江市出發,欲去偷狗,沿高速行駛,後從永漳高速華安收費站駛離高速路,並沿省道308線行駛,2015年12月2日6時許行駛至漳平市官田鄉某村,途中將小轎車車牌進行更換。
被告人邱某發現被害人李某某(已懷孕七個月)住所附近的一只狗時,遂用弓弩發射“毒狗針”射狗,但擊中從菜園返回家中的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邱某見此,遂駕駛小轎車逃離現場。被害人李某某被“毒狗針”擊中後,將“毒狗針”拔下並返回家中告訴其丈夫,隨後昏迷不醒,被送往福建省華安縣醫院搶救,于當日8時許死亡。
經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檢驗,擊中被害人李某某的毒針內檢測出氯化琥珀膽鹼和氯化琥珀單膽鹼成分,在被害人李某某右小腿針眼周圍皮膚組織處檢測出氯化琥珀單膽鹼成分。經漳平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李某某係被內裝含有氯化琥珀膽鹼及氯化琥珀單膽鹼成分液體的“毒針”刺中右小腿引起琥珀膽鹼中毒導致嚴重呼吸迴圈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邱某向江西賣家傅某(已判刑)購買毒狗用的弓弩、微型注射器型的毒狗針及含有氯化琥珀膽鹼成份的注射液體。
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邱某明知被害人在被裝有危險物質的工具射擊後仍有生還可能的情況下,未積極採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還違反法律規定,非法買賣毒害性物質,其行為還構成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被告人邱某一人犯數罪,應予以數罪並罰。被告人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陳立烽 周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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