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元高溫津貼竟被剋扣9元
2016年08月30日 14:02:00  來源: 專業報初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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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元高溫津貼竟被剋扣9元

    本已不多,又遇縮水

    員工與建築公司對簿公堂,後者被判補發846元;員工雖贏官司,整體監管仍面臨尷尬

     一天12元的高溫津貼,曾被環衛工吐槽連買水都不夠,如今竟又面臨縮水,7月末,武漢市武昌區法院判決了這樣一個高溫津貼縮水的官司。

    小陳曾是武昌一家建築公司的工程監理,2013年入職的他於2014年10月離職。離職時,小陳因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期間意外發現自己的高溫津貼居然縮水了,按照規定原本12元一天的高溫津貼,竟然被公司剋扣了9元,只發給自己3元一天。除此之外,還比規定少發了一個月。於是,今年1月29日,小陳將原單位起訴到武昌區法院,要求支付未發到位的高溫津貼和加班費等。

    《工人日報》記者從湖北省人社廳獲悉,2013年全省&&《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對在崗職工發放高溫津貼的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執行時間由原來的每年7、8、9三個月,調整為6、7、8、9四個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法院根據出勤記錄認定,小陳在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共上班93天,公司代理律師提出,不論當天室外氣溫多少,公司每天都給小陳補助12元,高溫津貼總計1116元。而在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間,公司僅按照每天3元的標準,給小陳發放了高溫津貼270元。此外,從發放時間上來説,少發放了6月份的高溫津貼。因此,法院判決,扣除已經給付的270元高溫津貼,故小陳原單位還應補發給小陳高溫津貼846元。

    湖北省人社部門指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然而,《工人日報》記者了解到,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就高溫津貼維權尚有難度。

    7月30日,武漢市安監局就防暑降溫和勞動保護工作落實情況,對該市部分在建重點項目進行了檢查。在施工現場,溫度已經高達37℃,可是,兩處建築工地的施工人員都&&沒有領到高溫津貼;而施工企業&&,高溫津貼發給了包工頭,因數額較小,包工頭統一買了西瓜等防暑降溫品發給工人。對此,檢查人員&&,目前高溫津貼的發放並非強制性法規,這給執法帶來尷尬。對於未發放高溫津貼或變相行為,相關部門只能口頭警告、督促、協調,並不能給予實質性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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