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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涉恐”新聞的倫理探討
【本文提要】
近年來,恐怖活動在全球範圍頻繁發生,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媒體在報道恐怖事件時,或出於自身商業利益考慮,或出於迎合受眾考慮,往往突出新鮮、刺激,從而容易陷入一系列倫理困境,包括對恐怖活動的“二次傳播”、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以及“新聞與生命孰輕孰重”的困擾。本文試圖通過數據分析、案例比較等方式,解析媒體在“涉恐”新聞中遇到的問題,並進一步探討媒體“涉恐”新聞應遵循的倫理底線。
【關鍵詞】
恐怖活動 “涉恐”新聞 倫理底線
恐怖活動主要指對政府、公眾或個人蓄意使用恐怖手段或令人莫測的暴力,以達到某種政治目的的行為。[ 《不列顛百科全書》,第527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卷] 近年來,恐怖事件在全球頻發,如法國《沙爾利周刊》總部遇襲、澳大利亞咖啡館人質遭劫、中國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以及導致一名中國外交人員遇難的索馬裏“半島皇宮”酒店爆炸事件等。國際非政府組織研究機構“經濟與和平研究所”的報告顯示,最近幾年,恐怖事件呈上升態勢,覆蓋的國家和死亡人數也逐年增加。(見下表)

(數據來源:《全球恐怖主義指數》相關年報,經濟與和平研究所)
對於媒體而言,恐怖事件是一大重要題材,因為它符合媒體對新聞價值的認定。通常來説,新聞價值的認定有兩方面的依據:一是新聞事實本身具有報道的價值;二是接受主體對新聞事實所産生的關注程度和認識判斷。[ 姚裏軍:《中西新聞寫作比較》,第39-40頁,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2年版] 毫無疑問,恐怖事件完全符合上述兩大依據,首先,事件本身具有新聞性和報道的價值;其次,容易吸引受眾關注。
隨着恐怖襲擊、自殺式爆炸、武裝劫持等的頻繁上演,媒體的“涉恐”新聞層出不窮,報道方式多種多樣,既有對恐怖事件的實時轉播,也有對恐怖行為的詳盡報道,甚至還有對受害者隱私的挖掘。在現實社會,媒體或受自身利益的驅使,或為了迎合受眾的獵奇心態,在對恐怖事件進行報道時,往往容易過度擴散恐怖組織行為及其思想、渲染暴力血腥、挖掘受害者隱私等,不經意間也會造成負面影響。
為了避免這些負面影響,媒體在進行“涉恐”報道時,必須遵從新聞倫理。所謂的“新聞倫理”,指新聞報道行為的善惡意識。[ 劉建明:《當代新聞學原理》,第394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 事實上,媒體作為社會的守望者,具備公共道德屬性,這一屬性要求媒體肩負起高度的社會責任,對於“涉恐”報道,更應該堅守一定的倫理底線。然而,倫理底線究竟在哪?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規範。本文試圖通過分析“涉恐”新聞報道的一些實踐,解析媒體面臨的倫理困境,並進一步探討媒體“涉恐”新聞應遵循的倫理底線。
一、“涉恐”新聞的倫理困境
1、“還原事實”與“二次傳播”
“二次傳播”原本是指新聞媒體傳播的信息在被受眾接受後,其傳播過程並未結束,而是以別的輿論形態繼續傳播下去。就恐怖組織而言,其思想、言論、行為原本局限在某一地區,或是在其網站上傳播,範圍畢竟有限,然而,傳統媒體的“涉恐”新聞在一定程度上擴散了恐怖組織的知名度,使它的思想、言論、行為也得到擴散。從這一層面來説,媒體“涉恐”新聞起到了“二次傳播”的作用,讓原本只在特定區域活動的恐怖組織一下子為公眾所熟知,甚至還有可能蠱惑不明真相的受眾。
以臭名昭著的極端組織“伊斯蘭國”為例,在過去的一年內,這個恐怖組織通過劫持人質、濫殺無辜,引起了全球媒體的廣泛關注。事實上,一開始,它的恐怖行徑只是公布在其網站上,影響力也僅存在於中東特定區域。但是,隨着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以及互聯網等新媒體的介入,如今,“伊斯蘭國”可謂家喻戶曉,一些人甚至因此被蠱惑,踏上了加入恐怖組織的道路。英國《每日電訊報》就曾報道,該國每週平均有5名年輕人加入“伊斯蘭國”,截至2014年10月,已有500多名英國人奔赴敘利亞和伊拉克,加入“伊斯蘭國”。[ 《每週5名英國人加入ISIS》,載於英國《每日電訊報》,2014年8月1日]
客觀地講,媒體作為公共輿論的一個平台,報道恐怖事件,無可厚非。但必須注意到,媒體傳播所産生的恐怖效應很可能超過恐怖組織製造的恐怖行為本身。更可怕的是,一些恐怖分子也深諳利用媒體之道,正如美國學者亨德森所言:“恐怖分子非常重視他們的行動是否傳達了會迫使對方做出反應的信息。媒體不僅是一個因子,更是一個被動放大器。”[ 亨德森:《全球恐怖主義:完全參考指南》,第20頁,賈偉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為了博得媒體的關注,一些恐怖組織甚至形成了“製造恐怖事件—媒體傳播恐怖效應—製造下一次恐怖事件”的惡性循環。“伊斯蘭國”就是如此,自去年以來,它頻頻在互聯網上發布斬首人質的視頻,引起全球媒體廣泛關注。在被斬首的人質中,不乏新聞記者,包括美國記者詹姆斯·福萊、史蒂文·索特洛夫、日本記者後藤健二等。“伊斯蘭國”在公布一段斬首視頻的同時,往往會威脅殺害下一個人質,媒體再跟進,惡性循環就此形成。
更有甚者,一些恐怖分子甚至無須實施具體打擊,只要向媒體放風,揚言要實施打擊,恐怖效應立馬顯現,被打擊對象不得不花費鉅額的人力、財力加以防範。在此過程中,媒體到底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值得深思!在報道“涉恐”新聞時,如何在“還原事實”和“二次傳播”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是破解困境的關鍵所在。
2、“深度報道”與“二次傷害”
為了滿足受眾的好奇心或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媒體經常會對恐怖事件進行深度報道,採訪受害者及其家屬就是常用的手段,殊不知這樣的採訪很容易給他們帶去“二次傷害”。所謂的“二次傷害”,指媒體對作為新聞信源的受訪對象帶來的身心上的負面影響。[ 史安斌:《二次傷害:別在生者的傷口撒鹽》,載於《環球》雜誌2010年第8期] 不難想象,受害者及其家屬在接受採訪時,回憶曾經遭受的恐怖暴力行為以及備受煎熬的歲月,猶如在傷口上撒鹽。
在現實社會,媒體打着保障公眾知情權的旗號實施的“二次傷害”並不少見。在中東志願從事醫療救助的美國人彼得·卡西格被“伊斯蘭國”斬首後,他的父母就不堪忍受新聞媒體大肆報道,通過社交媒體發表了一份聲明,請求新聞媒體不要發布有關斬首的視頻或照片。兩人在聲明中&&:我們寧願人們用文字描述我們的兒子,並緬懷他的重要工作和與親友間的深厚感情,而不是重復那種扣押人質者試圖用來操縱美國人並推進其事業的方式。[ 《ISIS再次斬首美國人質》,載於英國《金融時報》,2014年1月17日] 他們的聲明可謂道出了所有受害者家屬的心聲,即懇請媒體不要“二次傷害”。
除了受害者層面,媒體“涉恐”新聞也可能在受眾層面産生“二次傷害”。正如美國學者甘布爾所説:“傳播是不可重復,不可逆轉的。”[ 甘布爾等著:《有效傳播》,第12頁,熊婷婷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長期反復地播報“涉恐”新聞,也可能對公眾心理産生負面影響,尤其是血腥暴力場面,容易讓公眾産生不適,甚至引發恐慌。
3、“新聞至上”與“生命至上”
時效性是衡量新聞的一大標尺,在媒體競爭日益激烈的當下,“搶新聞”成為不少媒體的生存法則。就目前來看,現場直播是時效性最強的一種報道形式,尤以電視或網絡視頻現場直播為甚。但在恐怖事件中,“新聞”與“生命”有時會發生衝突,媒體的過度介入甚至會導致無辜生命陷入危險。
一個典型的案例就是發生在2010年的“馬尼拉人質事件”。2010年8月23日,一輛載有25人(包括22名香港游客)的旅游大巴在菲律賓馬尼拉被劫持,劫持者是菲律賓前警察。事件處置過程中,多家媒體進行了實況轉播。事件持續12小時後,最終以7名人質受傷、8名人質死亡告終。造成如此後果,除了菲律賓當局的處置不當,媒體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從直播畫面來看,當時警方在大巴外的部署一目了然,劫匪完全可以通過大巴車上的電視清楚地看到警方的部署以及車外的情況。劫匪門多薩在受審時也交代,自己從電視直播中發現弟弟被捕,情緒失控,於是向旅行團團員開槍。此外,菲律賓RMN電台主持人還在劫持過程中,與劫匪門多薩通話直播,以致負責談判的警員無法打通電話。最終,RMN電台主持人為這一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了代價,被移送菲律賓司法部調查法辦。[ 《菲總統親自公布報告 官員脫罪遺屬不滿》,載於《文匯報》,2010年10月12日] 儘管如此,8條鮮活的生命已經無法挽回。如果不是媒體的過分介入,如果不是過度“搶新聞”,也許這一悲劇可以避免。
事實上,當“新聞”與“生命”發生衝突,拯救生命顯然高於“搶新聞”。一些媒體盲目追求轟動效應,將“新聞”凌駕於“生命”之上,顯然違背了新聞傳播的目的,也有違新聞倫理。
二、“涉恐”新聞的倫理底線
1、把握報道尺度,避免擴散恐怖氛圍
新聞媒體承擔着傳播信息的職責。從普遍意義來説,媒體確實有責任報道盡可能多的新聞事實,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是,對於“涉恐”新聞而言,並非越詳細越好,必須考慮到一些恐怖細節公開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英國前首相撒切爾夫人就曾&&,“公開傳播是恐怖主義的氧氣,如果切斷了氧氣,恐怖主義就無法呼吸”。[ 布裏吉特·裏本斯·納科斯:《恐怖主義與媒體》,第53頁,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因此,在“涉恐”新聞報道中,媒體務必把握一定的尺度。
為了避免成為恐怖組織利用的工具,媒體在進行“涉恐”新聞報道時,首先要對恐怖組織的訴求、威脅等進行甄別和取捨,而非全盤報道。其次,對於恐怖思想、言論、教義等,媒體在報道中應進行批判,避免其得到宣揚。再次,對恐怖行徑、細節等,媒體應有所辨別,不該公開的堅決不報道,以免引起模仿效應。最後,為避免恐怖氣氛在受眾中蔓延,在報道恐怖事件時,媒體應盡量客觀、理性地描述與分析,不可大肆渲染。
當然,客觀、準確、公正地報道事實,是新聞的本質。對於“涉恐”報道而言,也是在此基礎上把握一定的尺度。國內主流媒體的做法,通常是在事發當天客觀地報道事件經過,以遏制謠言流傳。至於恐怖事件的細節、前因後果等,則在調查結果公布或者公開審判時予以報道,以正視聽。在國內外引起廣泛關注的“吉普車衝撞天安門金水橋事件”、“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等,無一不是這樣報道的。以“吉普車衝撞天安門金水橋事件”為例,事件發生在2013年10月28日中午12點多,當晚7點多,新華社就及時、客觀地報道了這一事件,但並未過多提及肇事者情況和事件細節。[《北京迅速處置一起吉普車衝撞天安門金水橋事件》,新華社,2013年10月28日] 因為這些情況的過早公開,可能不利於調查工作的開展。直到第二年的5月30日,該案8名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事件來龍去脈才浮出水面。[ 《新疆檢方就吉普車衝撞天安門金水橋事件提起公訴》,新華社,2014年5月30日] 這樣的報道方式是可取的,因為事發當天,可謂謠言滿天飛,主流媒體的客觀事實通報,遏制了謠言的傳播,避免了恐怖氛圍的擴散。為了給公安機關調查創造有利條件,事發當天並沒有公布太多細節,事件來龍去脈及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都在公訴當天予以公布。這樣一來,既對公眾作了一個交代,又彰顯了我國依法打擊恐怖活動的決心和能力。
2、尊重個人隱私,避免渲染暴力血腥
“涉恐”新聞中,媒體採訪受害者及其家屬,從而造成“二次傷害”,從本質上看,是媒體在商業利益與職業倫理之間“博弈”的産物。綜觀全球媒體,無論是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還是互聯網、手機客戶端等新興媒體,為了追求轟動效應,過分渲染恐怖行為、誇大細節、突出暴力血腥場面的例子數不勝數。這樣的報道,不僅對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二次傷害”,而且容易引發公眾不適甚至恐慌情緒,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為避免這種負面影響,媒體首先要充分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隱私權。“隱私權”在法律上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第5頁,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作為媒體,首先,不能只站在自己的立場上考慮如何吸引受眾,而應充分考慮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感受,盡量降低對他們的傷害。其次,媒體在報道恐怖事件時,應盡量避免使用容易引起公眾不適的畫面,如果非用不可,也要避免赤裸裸地呈現在公眾面前。對於暴力血腥場面,應當進行特效處理,如打馬賽克等。
近年來,在尊重個人隱私、避免暴力血腥方面,國內主流媒體的意識越來越強,處理方式也越來越成熟。以昆明火車站暴恐事件為例,事件發生在2014年3月1日。雖然現場有監控探頭,對於媒體而言,得到監控畫面也並非難事,但是在國內主流媒體上,一開始,暴力恐怖的現場監控畫面幾乎沒有呈現。當事態引起國內外廣泛關注,現場監控畫面才逐步予以公開,其目的也是為了還原事件真相,而不是渲染暴力。因此,播出的畫面都經過了審核,部分暴力血腥畫面,也作了處理,盡量不給受害者帶來“二次傷害”,不讓公眾産生恐慌情緒。
3、堅持“以人為本”,避免危及生命安全
“涉恐”新聞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原則,當“新聞”與“生命”發生衝突時,生命安全毫無疑問應當擺在首位。當新聞報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媒體應當選擇適時退出。
正如前文所述,“馬尼拉人質事件”就是一個慘痛的教訓。反觀發生在2014年12月15日的澳大利亞悉尼咖啡館人質劫持事件,因為媒體的克制,最終沒有釀成大規模死亡。其實,發生劫持的咖啡館與澳大利亞第七頻道位於悉尼的一個工作室離得非常近。挑選這樣一個地點劫持人質,可見劫匪預謀之精心,因為電視台可以迅速轉播,恐怖效應就此形成。事件一開始,澳大利亞第七頻道確實一度進行直播,不過在當局的要求下,很快終止了現場直播。澳大利亞警方還要求各大媒體不要公布綁匪的相關要求和條件,也不要透露綁匪與媒體通話的任何內容。很多媒體都做到了。悉尼當地電台主持人雷伊·哈德利接到一名人質在劫匪要求下打來的電話,轉達劫持者希望讓人質通過電台直播講話的要求。這原本可以成為一條獨家新聞,但哈德利拒絕了。他説:“我不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因為我不是專業談判者……會有人專門同人質以及劫持者對話,他們知道該怎麼做。”[ 《悉尼發生人質劫持事件》,新華社,2014年12月16日] 在這裡,哈德利表現出了高尚的“以人為本”的情懷,將人質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終,這一人質劫持事件以2人死亡3人受傷告終。
澳大利亞悉尼人質事件能以最小的傷亡代價解決,媒體的配合與“適時退出”功不可沒。“生命”永遠高於“新聞”,當恐怖事件發生時,即使有絕佳的現場直播機會,媒體也應本着高度的“以人為本”的精神,將自身利益暫時擱置一邊,以人員生命安全為第一考慮。
結論
綜觀全球,恐怖組織日益猖獗,恐怖事件層出不窮。不可否認,公眾具有獵奇心態,恐怖事件又具有一定的新聞價值,而且與公共安全有關,媒體對此趨之若鶩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涉恐”新聞一旦把握偏差,很容易陷入一系列倫理困境,包括對恐怖活動的“二次傳播”,對受害者及其家屬的“二次傷害”,乃至陷入“生命至上”還是“新聞至上”的兩難選擇。
為了避免陷入上述困境,媒體不能一味地迎合公眾的獵奇心態,而應從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出發,在進行“涉恐”報道時,堅守倫理底線,遵守“客觀報道、把握尺度、決不渲染、以人為本”的原則。具體來説,就是要把握報道尺度,避免擴散恐怖氛圍;尊重個人隱私,避免渲染暴力血腥;堅持“以人為本”,避免危及生命安全。
媒體作為社會的守望者,要堅守這些倫理底線,前提是媒體人和媒體機構必須各司其職,堅守自身的價值取向,並且通過輿論導向不斷喚醒民眾,在社會上營造“反恐”的輿論環境。首先,記者應該恪守新聞倫理。記者作為報道的“第一把關人”,必須始終堅持真實準確、客觀公正地報道。其次,在報道恐怖事件時,不應停留在事件本身,而是應該全面地分析事態,冷靜負責地引導輿論,把社會輿論引向積極應對的層面,在全社會營造反對恐怖活動、打擊恐怖組織的輿論環境。再次,對於“涉恐”新聞的發布,媒體機構應有一套嚴格的審核機制。如果説記者是“第一把關人”的話,那麼,媒體機構就是“最後把關人”,媒體機構自身應具備正確的價值取向,明辨是非善惡,在發布“涉恐”新聞前,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核,務必慎之又慎。最後,對於恐怖事件的後續情況,包括對恐怖組織的打擊、對恐怖嫌犯的審判,媒體也應當不遺餘力地報道,在全社會營造“邪不勝正”的輿論氛圍。
參考文獻
[1]《不列顛百科全書》,第527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卷
[2]姚裏軍:《中西新聞寫作比較》,第39-40頁,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2年版
[3]劉建明:《當代新聞學原理》,第394頁,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每週5名英國人加入ISIS》,載於英國《每日電訊報》,2014年8月1日
[5]亨德森:《全球恐怖主義:完全參考指南》,第20頁,賈偉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6]史安斌:《二次傷害:別在生者的傷口撒鹽》,載於《環球》雜誌2010年第8期
[7]《ISIS再次斬首美國人質》,載於英國《金融時報》,2014年1月17日
[8]甘布爾等著:《有效傳播》,第12頁,熊婷婷譯,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9]《菲總統親自公布報告 官員脫罪遺屬不滿》,載於《文匯報》,2010年10月12日
[10]布裏吉特·裏本斯·納科斯:《恐怖主義與媒體》,第53頁,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1]《北京迅速處置一起吉普車衝撞天安門金水橋事件》,新華社,2013年10月28日
[12]《新疆檢方就吉普車衝撞天安門金水橋事件提起公訴》,新華社,2014年5月30日
[13]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第5頁,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
[14]《悉尼發生人質劫持事件》,新華社,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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