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天生與貪腐絕緣嗎?否。
1959年,新加坡擺脫殖民實現獨立,李光耀擔任新加坡首任總理。他環顧四週,發現新加坡是這樣的:“我們病得不輕,貪婪、腐敗、頹廢盛行。曾經為了人民而戰的自由戰士正在掠奪人民的財富,社會在倒退。”
所以,李光耀當即提出,打造廉潔和高效的政府,確保政府預算的每一塊錢花得有理有據。數年後,新加坡腐敗狀況有所改善;幾十年後,新加坡穩居幾大機構評選的全球廉潔國家排行榜前五位。
李光耀怎麼做到的?
【斬斷殖民基因】
新加坡獨立之初,殖民時代留下的貪腐風氣盛行。長期殖民和腐敗風氣成為一種社會基因,根深蒂固地侵入這片彈丸之地的每一個毛孔。
以當時手無縛雞之力的警察系統為例,新加坡《海峽時報》曾就媒體報道過的警方貪腐案進行梳理,發現1845年至1921年,總計有172樁警察貪腐事件見諸報端,其中最主要的腐敗行為是受賄,佔63.4%,偷盜、搶劫等直接犯罪佔24.4%。
1942年至1945年日本佔領時期,高通脹和低收入迫使新加坡民眾普遍用行賄換取生存權;而戰後英國統治時期,英國殖民者被稱作是“黑市當局”,毫無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可言。
究其根源,新加坡當時有三大特點支撐起貪腐的溫床。一是公務人員收入低,二是存在大量“空子”讓腐敗有機可乘;三是幾乎全無事後調查或問責機制。
還以新加坡警察為例,1887年新加坡普通本土警察的平均月薪不到10新元,而同一年,駐新加坡同職位英國警員則可以拿到50新元。巨大的收入落差使得一些本土警察索賄成性,加上沒有相應的管理機制和松垮的究責體系,警察腐敗“水到渠成”。
為斬斷殖民時期傳下的腐敗基因,李光耀在三個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用提高公務員門檻和高薪養廉排除貪腐的需要,用調查機關摸底排查堵住貪腐的漏洞,用密不透風的嚴厲法律震懾貪腐的慾望。
【磨快兩把尖刀】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要斬斷腐敗基因,李光耀首先對一個名存實亡的機構進行整頓和改造,使其不僅有名有實,而且達到一個凌駕於政府之上的權力之巔,這個機構就是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貪污調查局1952年成立,其成立初衷是調查新加坡的一些腐敗行為。但直至1959年英國人離開新加坡,這個機構幾乎無所作為。李光耀分析,原因有兩個,一是貪污調查局沒有必要資源,二是缺乏法律授予的權力。
所以,在出任新加坡首任總理後,李光耀快速磨快了兩把“刀”,一是完善和強化法律,二是調整貪污調查局的定位。
原先,貪污調查局雖是獨立機構,但在調查政府官員時因為缺少權限而經常遭遇阻撓,一些舉報最終不了了之。李光耀於是把貪污調查局的權限提到最高,只向總理一人負責,只要總理同意調查,調查就必須進行。而且,李光耀規定,如果案情涉及總理本人或總理不明確表態,貪污調查局可繞過總理尋求總統的批准。換言之,貪污調查局獲得一種可以調查任何人的“極權”。
在完善法律方面,李光耀收緊了打擊貪腐的各項條款力度,並對貪污調查局給予法律支撐。根據法律規定,任何新加坡公民,上至高官下至平民,乃至僑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屬於其監察對象。貪污調查局權力包括:調查權、搜查權、逮捕權、跟蹤監視權、獲取財産情報權和不明財産檢查權。
另外,還有一項“有罪推定”法律條款備受關注,那就是“異常財富”可以成為指控證據,無法解釋的財産就算貪污。
新加坡高級外交官韋爾蓋塞·馬修斯這樣解釋這項條款:如果你是一個公務員,每個月掙500新元,但你自己開着寶馬5係,你的妻子開着奔馳,你倆還擁有一座500萬新元的宅子,你就得解釋一下,你是不是有個叔叔是大佬,如果證明不了這一點,説不清楚財産的來源,抄沒是肯定的,另外你還得面對法律的嚴懲。
【出鞘才是好刀】
李光耀深知,貪污調查局不能靠舉報過日子,刀不出鞘,不僅拿不了人,自己也會生銹。在獨立之初,李光耀做了兩件事,有形式,有實質。第一件事是規定所有內閣成員在會議時穿白色襯衫和白色長褲,作出“自清”的表率。
“自清”不僅表現在形象上,更有切實舉措。每年7月1日,新加坡各政府部門的職員必須填報個人財産申報表,申報財産如果説不清來源,特別是有關部門調查時,不能給以滿意答覆,這部分財産就會被推定為貪污所得。
第二件事是把貪污調查局植入各職能部門,從各部門的工作流程入手,查找可能導致腐敗的漏洞,從源頭杜絕腐敗。例如,移民局是最可能出現腐敗的政府部門之一,那麼貪污調查局就進駐移民局,查找各項程序中是否存在行賄受賄的“窗口”。
再如,作為一個有最大調查權的機構,貪污調查局本身也有可能成為行賄的對象。於是,李光耀給貪污調查局設立了一套最高標準的自查機制,可以自上而下查,可以平行互查,也可以自下而上查。而且,貪污調查局出現任何問題,由局長擔責。
2013年,因貪污調查局助理司長楊少雄涉嫌侵吞公款,調查局局長陳宗憲被撤職,理由是管理疏失。用高壓手段和最高標準管理貪污調查局,目的是為了維持民眾對貪污調查局的信任。
【左法律右政策】
李光耀自上世紀60年代開始,用嚴明法律打擊腐敗,使得腐敗在新加坡官員眼中從一種“高回報、低風險”的職務行為變成了“高風險、低回報”的犯罪行為。1985年,李光耀提出要消滅官員貪污的動機,並為此&&一系列政策,用高薪養廉,用獎勵清廉。
李光耀認為,用高薪的方式遏制政府官員腐敗是一種“市場模式的行為策略”,“可以形成一種誠信、開放、可控、可操作的體系,取代可滋生腐敗和欺詐的官僚偽善風氣”。
李光耀1989年和1994年對公務員薪資進行大幅度上調。1990年時,新加坡五級文員的月薪達到30091美元,而同年美國聯邦政府中最高一級的GS-18文員月薪只有7224美元,相差4倍多。
高薪伴隨着嚴管。新加坡政府制定的《公務員指導手冊》規定,政府官員借給別人錢時,不能收取利息;向別人借錢時,不得以自己職務為名,做各種交易;官員收受的禮品也要一律上交,若要留作紀念,可由專人估價後自己出錢買下;收受紅包或禮品超過80新元就屬違法;政府官員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不準直接或間接擁有在新加坡營業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證券;決不允許官員的子女借父母地位非法經商或營私。
【不僅傾家蕩産】
新加坡反腐的矛頭,不僅指向“大老虎”,也對準“小蒼蠅”,而且判罰同樣嚴厲,目的是從“小事”切斷“不幹不凈的手”。
1991年,新加坡商業事務局局長格林奈貪污罪名被判成立,原因有二,一是他曾為了向單位多借點錢買車而偽造假賬單;二是他曾偽造文書謊稱競爭激烈以騙取一家外企盡快投資一個度假村。雖然案發前他已經歸還了單位借款,那家被忽悠的外企最終也沒有投資,兩件事情中政府都沒有損失,但檢方還是認定他誘騙貸款和欺詐罪名成立,兩案並罰,判處他1.7萬新元罰款和1天監禁。
1天監禁,時間雖然不長,但足以讓格林奈的生活變得前後兩重天。據新加坡媒體報道,曾經住在別墅裏、擁有私人泳池的格林奈在被判刑後,丟了飯碗,失去了全部養老金,直至2009年仍居住在出租房裏。
新加坡對貪污罪最高判罰是10萬新元罰金外加5年監禁,看似並不嚴厲,但真正嚴厲的是判罰的門檻很低,即便貪污100新元,也是同樣下場。以格林奈為例,他後半生生活的破産不僅僅因為罰金,更因為連帶的福利喪失。
【更要身敗名裂】
新加坡對國家蛀蟲,不僅要讓他們傾家蕩産,還要讓他們身敗名裂。
李光耀曾用“面子問題”詮釋1986年的鄭章遠之死。鄭章遠是李光耀年輕時一起與他打天下的弟兄,在內閣中,李光耀提拔他擔任國家發展部部長。1986年,貪污調查局懷疑鄭章遠在1981年和1982年分別用批地權從房地産開發商處撈取好處,總計達100萬新元。
鄭章遠在接受調查時先是全盤否認,隨後稱願意上交80萬新元以求免於起訴,但遭到貪污調查局的拒絕。就在案件調查僵持時,鄭章遠託人給李光耀帶話,要求見李光耀一面,李光耀回復他説:“在調查結束前我不能見你,否則我將變成證人之一。”一週後,也就是同年12月15日,李光耀的保安員告訴李光耀,鄭章遠死了,並留下一封給總理的信。
鄭章遠的信只有幾句話:“過去兩周我深感沮喪。我對於發生這樣的事情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作為一個有尊嚴的東方紳士,我覺得只有用高的懲罰來贖罪才是正確的舉動。”
法醫後來確認,鄭章遠服用過量安眠藥自殺。
李光耀後來在一次群眾講話中剖析,並非自己逼死了鄭章遠,而是嚴厲的反腐手段讓他臉面盡失,丟了臉面無法在社會上立足,“鄭章遠寧可結束生命,不願面對恥辱……他的家人也離開了新加坡,他們太沒面子了”。
【拷問挑戰常在】
清廉帶來的高薪優待確實讓腐敗的風險和回報倒置,使新加坡的腐敗微縮到個體行為。
不過,李光耀設計的反腐大廈並非無懈可擊。這些年,新加坡也出現了一些腐敗案件,甚至有人把矛頭指向李氏家族。新加坡的反腐構架,仍面臨着不斷變化的挑戰和拷問。
2013年起底的楊少雄案,暴露出貪污調查局內部存在監管漏洞和素質問題。楊少雄時年39歲,是貪污調查局負責行動支援組的助理司長,他涉嫌挪用170萬新元公款,其中24萬新元用於賭博。
此案表明,挪用公款行為在個人財産申報體系中無法得到體現,也説明反貪人員個人素質參差不齊,貪污調查局的高薪未必能讓每一個人都廉潔、正直。
同在2013年,新加坡民防部隊前總監林新邦因接受供應商性賄賂而被定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而此前,新加坡中央肅毒局原局長黃文藝也曾被控權色交易。(新華社特稿)(凌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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