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誠信建設必須處理好個人的信用信息蒐集和個人隱私等三大問題 兩部法律法規體現了對個人的信用信息的保護,並且對個人信用信息如何合法的採集和使用都進行了相關的規定。網絡安全法第42條明文規定,網絡運行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所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然而現實情況是,由於多種因素,許多人的信息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被裸奔。為了控制這種現象,對於網絡運營者本身而言,提出了要求和要承擔的主體責任。
另外一方面,在收集過程中,個人的信用信息出現了錯誤的問題怎麼辦?法律對信用信息的修復提供了相關的要求。第43條明確規定了網絡運行者,一旦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出現了錯誤,就要求它要及時的更改,這也給了人們一種個人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其次,它明確規定了所有的個人和組織都不能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的信息,也不得非法的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