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辦公樓像白宮,行政大樓前修音樂噴泉廣場,機關培訓中心堪比五星級酒店……曾經,一些地方違規興建樓堂館所,外觀氣派內部奢華,不僅揮霍大量公共財産和資源,背後還暗藏腐敗濫權等問題,群眾對此頗有意見。
凡是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都要嚴肅認真對待,凡是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都要堅決糾正。從嚴控制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是黨中央、國務院的一貫要求。早在1988年,國務院就頒布了《樓堂館所建設管理暫行條例》。2017年10月27日,國務院又公布了《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以更具約束力的制度規范對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進行更全面、更嚴格的規制。2017年12月1日起,新條例正式施行。按照新條例,建設樓堂館所有以下情形的,將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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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責令停止相關建設活動或者改正,對所涉樓堂館所予以收繳、拍賣或者責令限期騰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設施;
(二)未經批準建設辦公用房;
(三)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或者違反規定在技術業務用房中設置辦公用房;
(四)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辦公用房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辦公用房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辦公用房項目予以批準;
(三)對未經批準的辦公用房項目辦理規劃、用地、施工等相關手續,或者安排預算、撥付資金;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摘自《機關團體建設樓堂館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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