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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至簡育英才——教育簡政放權破浪前行
2017-02-25 07:59:40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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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道至簡育英才

  ——教育簡政放權破浪前行

  近日,《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點》印發,將“推進教育放管服改革”列為一大重點,並明確提出實施“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等一係列重要舉措。這預示著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以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為重點的教育體制改革,在新的一年裏將繼續破浪前行。

  力度空前 直指頑疾

  如果説1985年5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是中國教育體制改革全面啟動的一聲春雷,那麼2010年發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則吹響了新千年中國教育體制改革挺進新時代的號角。它重申了“簡政放權”這一體制改革重點,明確了包括促進“管辦評分離”在內的改革方向。這些文件成為大刀闊斧推進改革的基本遵循。

  “要實現教育管辦評分離,必須簡政放權。教育領域存在的教育行政化及由此導致的千校一面、急功近利的等頑疾,在很大程度上都根源于簡政放權不夠。”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在接受本報專訪時如是表示。在他看來,教育簡政放權包括兩個層面,即中央向地方放權,政府向學校放權,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通過簡政放權,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是提高教育品質,滿足社會教育需求,促進我國從人力資源大國走向人力資源強國的必然選擇。

  縱觀這些年教育改革實踐,熊丙奇認為既找準了“病灶”,又開出了正確“藥方”。他舉例説,新時期推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動包括學校在內的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等單位的“行政級別”;明確要“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委託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

  緊鑼密鼓 推進改革

  筆者通過梳理髮現,近4年來,國家層面先後取消、下放了20多項教育領域審批事項。2014年初,國務院相關文件宣布取消國家重點學科審批;12月,《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發布,提出從7個方面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從5個方面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2015年5月,教育部發布《關于深入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的若幹意見》,提出要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轉變政府職能,嚴格控制針對各級各類學校的項目評審、教育評估、人才評價和檢查事項;建立教育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在有條件的地方和學校開展負面清單管理試點,清單之外的事項學校可自主施行。

  教育簡政放權改革緊鑼密鼓,社會各界對此給予高度評價。對于取消國家重點學科審批舉措,北京外國語大學國際商學院院長牛華勇表示熱烈歡迎,他表示,長期以來,國家重點學科審批如同一道戴在眾多高校領導頭上的“緊箍”,“行政化”的“經”一念起來,高校領導就輾轉反側。終于這個“緊箍”被摘下來了。此舉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高校自主性,使其能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面向世界科技發展前沿調整優化學科布局,發展健康管理、大數據科學、智能科學與技術等一批新興學科、交叉學科。

  對《關于進一步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意見》提出的改革措施,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教育學教授李立國對筆者表示,這些措施的確抓住了高校辦學自主權的關鍵所在,真正落實後對于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拿出魄力 啃硬骨頭

  在肯定成果的同時,相關專家表示,教育簡政放權還存在一些亟待糾正的錯誤認識和改革節奏與力度的把握問題。李立國説,教育評估既有外部評估,也有內部評估,推進管辦評分離,不能只重視前者,而忽視政府內部的自我評估。他進一步指出,不能把“政府管教育,學校辦教育,社會評教育”教條化。完全依靠社會機構來評價教育的成效是不現實的,因為社會評估尚處于起步階段。對有些環節的改革,李立國認為力度要再大一些,比如,雖然取消了國家重點學科審批,但是高校專業設置仍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且時間間隔很長,很多學校的新興學科、交叉學科急需設置博士點,但是未得到審批就無法開設。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法學會教育法研究會副會長焦志勇則指出,要為簡政放權順利推進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礎。他説,雖然《教育法》與《高等教育法》等明確規定了高校辦學的自主權,但由于上述法律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教育部門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規定都過于籠統和粗略,特別是在沒有真正界定好作為管理者的政府與辦學者的高等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界限的情況下,學校在“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等方面依然一籌莫展。在現有的辦學自主權都未充分落實的情況下,進一步擴大高校自主權無從談起。

  在熊丙奇看來,那些已經作出重大決策的改革方向,比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等單位的“行政級別”,相關主責部門應該拿出“啃硬骨頭”的精神,大力推進,並以此為契機,推進包括人事權、財權在內的學校各項改革,為落實其辦學自主權提供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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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教育簡政放權舉措(部分)

  2013年5月,教育部取消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合作辦學機構聘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核準,取消高等學校部分特殊專業及特殊需要的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審批。

  2013年12月,教育部取消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審批、調整的高等職業學校使用超出規定命名范圍的學校名稱審批,取消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

  2014年2月,教育部取消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端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國家重點學科審批、高等學校設置和調整第二學士學位專業審批;將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下放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2014年8月,教育部取消高等學校博士學科點專項科研基金審批,取消高等學校新農村發展研究院審批。

  2015年3月,教育部取消科技查新機構認定。

  2015年5月,教育部取消高等學校赴境外設立教育機構(含合作)及採取其他形式實施本科及以上學歷教育審批、省級自學考試機構開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審批和孔子學院(課堂)設置及年度項目審批。

  2015年10月,省級政府取消高等學校境外辦學實施專科教育或者非學歷高等教育審批;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校外學習中心(點)審批。

  2016年2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審批、省域范圍內跨地區舉辦中小學校際體育競賽審批、港澳臺本科在讀學生轉讀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審批,取消對教育部實施的高等學校設置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的新專業審批初審;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教育網站和網校審批。

  2017年1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和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省、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取消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章程核準以及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核準。(弓淑慧 鄒雅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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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郭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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