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高墻內腐敗”,司法改革還需“點幾把火”? 

2015年03月12日 10:40:53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2日電(記者傅勇濤)監獄之內衍生出的種種“高墻內腐敗”是司法公平正義的傷疤。有效矯治“高墻內腐敗”,讓減刑假釋規范、監外執行等體現人性化的制度規范、透明運作,業內人士認為,仍需司法改革進一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實行辦案品質終身負責制和責任倒查問責制,本質上“讓司法回歸司法”。

    ——第一把“火”:解決“普通人申述無門、有錢者用錢開路”

    于英生殺妻案,于英生在獄中堅持申訴17年。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入獄後,無數次寄出申訴材料,申訴卻長期不被正式受理。趙作海、佘祥林入獄後同樣不斷申訴,若不是被害人“復活”出現,冤屈幾無昭雪可能。從這些已經昭雪的冤案來看,那些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辜者,在監獄內合理申訴異常艱難。

    然而,那些觸碰國家法律紅線,真正需要在監獄裏服刑的犯罪人員,卻能夠以權贖身、花錢買刑、提“錢”出獄。例如,廣西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被判處10年徒刑,“保外就醫”後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黑龍江省訥河監獄內服刑人員利用手機頻頻裸聊“獵艷”,騙財11萬元;陜西華陰市華陰身負命案的罪犯李宏亮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間“監外執行”後,再次參與殺人。

    業內人士認為,本應戒備森嚴的監獄和看守所,重重防線卻屢被突破,折射出監獄管理的諸多漏洞:“有權人”難脫權力隱身衣、“有錢人”金錢開道,提“錢”出獄、“內部人”高墻內開啟所謂“綠色通道”。如果對于特定的人群,假釋可以變成“提前釋放”,保外就醫變成“保而不醫”,監外執行相當于“重獲自由”,司法的權威和公正就無從談起。

    ——第二把“火”:獄所司法管理必須公開、透明

    在不少代表委員看來,監獄管理方面表現出來的種種司法不公與腐敗現象,主要還是監所管理缺乏透明的運作機制所導致。事實上,在司法制度公開透明方面,監獄管理部門,以及減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等司法制度的公開透明,還遠不及檢察院、法院係統。

    有全國政協委員指出,截至目前,3000多家法院判決文書已上網接受監督,檢察機關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訴決定書等終結性法律文書也建立了公開制度。然而,決定對服刑人員的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疾病診斷鑒定這三個主要環節,制度完善和公開透明的程度還遠未達到維護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師説,將公眾權利變成部門專權,或將“陽光審判”變成“暗箱操作”,侵害了民眾和法人等的司法知情權甚或其他基本權利,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

    此外,部分業內人士指出,《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已頒行二十多年,缺乏操作性。在其上位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都已作出修訂的情況下,該辦法至今未作修訂,使保外就醫在提請、鑒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都存在問題。

    “新刑訴法中的偽證罪,只懲罰在刑事訴訟中醫生出具的假鑒定,但對于在審判之後的保外就醫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海口市中院的一位法官説,這助長了不良醫生虛假鑒定的歪風,極易成為權力尋租的對象。

    ——第三把“火”:實現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機制的結合

    然而,要掀開監獄管理上的“黑洞”,讓監督的陽光照進來。一方面,需要積極建立司法資訊公開制度,以“透明度”匹配“司法公正”機制。全國政協委員賈康表示,司法人員也有可能由于私利驅動等原因而違背司法公正,必須以司法的透明度來實現社會公眾的外部監督制約,並在司法過程中力求實現內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機制的結合。

    另一方面,有專家表示,強化監獄管理,規范減刑假釋、監外執行,離不開整體司法環境的改善,更要依靠司法改革的整體推進,只有公檢法司等部門形成一股“司法合力”,才能推動監獄管理法制化、透明化、公正化運作。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説,監獄管理方面表現出的諸多弊端,根源在于司法體制與運作機制不完善、不健全。要通過司法體制改革,探索司法公正長效機制,從公檢法司的體制上破解司法不公的根源,為解決司法問題提供體制機制保障。例如,嚴格規定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全面落實辦案責任制,杜絕暗箱操作,才能迫使司法人員從“不敢違規”到“不能違規”“不想違規”轉變。

[責任編輯: 劉曉朋]
01002002157000000000000001110000111461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