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新聞

新華時政 > 正文

收入分配改革緣何長期懸而未決? 爭議焦點全面剖析

2012年11月02日 07:18:58
來源: 人民網
【字號: 】【列印
【糾錯】

    編者按:2010年兩會期間九三學社中央公布的調查數字表明,中國收入差距目前已擴大到23倍,但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時經8年仍未出臺。本月17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明確,收入分配改革總體方案將在第四季度制定。據此前披露的消息,方案將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其中,調整初次收入分配格局是未來收入分配改革的重中之重。近期,人民網採訪組專門就收入分配問題展開調研,從不同角度進行調查分析,將推出十期報道。本期重點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各種意見分歧進行梳理剖析,從而提出社會應盡快達成共識,推進收入分配改革。

  進入21世紀以來,在我國經濟“蛋糕”快速做大的進程中,如何合理分好“蛋糕”,日益成為社會各界熱議的重大民生問題。

  中央對此高度重視,就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提出了一係列要求,做出了相關戰略部署。近幾年來,學界和其他社會各界包括廣大老百姓也就此展開了熱烈、深入的討論,闡述了各種觀點,不少觀點還形成了對立和碰撞。

  近年來,關于我國收入分配問題及對策的專著、研究報告、文章、訪談等數量很多,涉及面廣,係統性更強,概括而言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已達成或基本達成共識的,第二類是經過討論可望達成共識的,第三類是難以達成共識的。

  需標本兼治、配套改革已成共識

  從觀點分類的第一類看,目前已達成共識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關于收入分配問題程度的判斷。主流認識是我國收入和財富分配問題較嚴重,到了必須加以解決的時候,特別是與鄧小平同志20年前就提出的“在本世紀末達到小康水準的時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決這個問題”的“共富”要求相比,已經晚了一些年。

  二是對收入分配突出問題的認識。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我國收入分配的突出問題表現在收入和財富分配關係不合理、收入差距和財産差距呈現持續擴大趨勢,這與我國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性質是背道而馳的,對此無論何種觀點都無異議。

  三是對收入分配問題原因的分析。主流認識是,我國收入分配問題是由收入分配制度不健全、經濟社會體制弊端以及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結構不合理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

  四是解決問題的思路。已達成的共識是必須從深層次做係統性思考,針對引發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問題的多方面原因,本著標本兼治、配套改革的思路才能逐步解決存在的問題。

  未形成共識問題剖析 主要存在三方面分歧

  從觀點分類的第二類和第三類看,大體可從以下三方面分析:

  1、尚待消除的關于基本問題的認識分歧。

  一是對收入分配及其改革的基本認識出發點不一樣。學界部分人士基于自由市場經濟理論分析、論證我國收入分配問題及其對策,其他人主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運用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兩方面得出的結論往往差別很大。前者強調市場機制作用,反對或不讚成政府插手;後者認為市場機制失靈,重視政府調控作用。

  深究起來,在我國這種由政府主導建立、非自然生成的市場經濟體係中,不讓政府發揮作用是無法解決問題的;但如何避免政府管那些不該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確實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大課題。因此,這兩方面認識具有可以相互借鑒和包容之處,需適當融合,把看不見的手與看得見的手有機結合起來。

  二是對分配問題重點的不同判斷。部分人認為我國分配問題主要是財富分配不合理,收入分配特別是其中的薪酬分配問題並不突出;而大多數人則認為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都有問題,且收入分配尤其是其中的薪酬分配與廣大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老百姓非常關注,因此不能忽視。

  其實這兩種認識並不矛盾,今天我們所稱收入分配是指大分配,其定義涵蓋收入分配和財富分配、顯性收入分配和隱性收入分配、分配流量和分配存量,要將其作為一個大係統來分析並研究對策,而不是將其割裂成幾塊,只突出其中某方面問題而忽略其他方面問題。

  三是對造成收入分配問題重點原因分析的不同認識。部分人認為:正是由于政府插手微觀經濟活動過多造成了分配問題,這些分配問題是由各種形式壟斷包括行政、權力、資源和市場等壟斷所造成的;另一類看法則認為原因涉及多方面、多層次,單一強調某一方面不全面。

  前一類看法有其一定道理,與後一類看法其實也不矛盾,後者所説關于經濟社會體制弊端等原因即包括了前者所説原因,因此二者可以相互融合。

  四是關于解決收入分配問題基本路徑的不同認識。一種認識認為,解決問題的基本路徑在于著力改革經濟社會體制乃至相關政治制度,特別是消除政府對微觀經濟插手過多導致的行政、權力、資源、市場等壟斷弊端,收入分配制度特別是其中的薪酬分配制度改革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尤其是不能將其作為主攻方向;另一種認識是基本路徑要強調標本兼治,既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又抓深層次涉及經濟社會體制弊端、經濟結構等方面的改革或調整。

  前一種認識有一定道理,但過分強調會與收入分配制度自身改革脫節,且可能把人們的注意力完全吸引到經濟建設以外的社會建設、政治建設領域,難度既大也不好操作,可能變成一種遙遙無期的改革設想;而且該認識與後一種認識本質上也不矛盾,只是更多強調治本而已;而後一種認識中關于抓深層次改革即包含了前一種認識關于治本的內容,因此這兩種認識也可以結合起來。

   1 2 下一頁  

分享到:
( 編輯: 姚潤萍 ) 【字號: 】【列印】【關閉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