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常設仲裁法院在香港開展仲裁活動的東道國協議簽字儀式4日在北京舉行。請介紹有關情況和常設仲裁法院的職能。此舉有何重要意義?
答:1月4日,常設仲裁法院在香港開展仲裁活動的東道國協議簽字儀式在北京舉行。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代表中央政府與法院秘書長斯布勒斯簽署東道國協議。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與法院簽署行政安排備忘錄。全國人大、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相關部門、部分駐華使節等出席儀式。
常設仲裁法院係根據1899年和1907年兩項《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建立,設於荷蘭海牙,目前共有115個成員國。法院作為歷史悠久的國際仲裁機構,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做出了重要貢獻。中國係法院原始成員國,1993年恢復在法院活動,並已多次指派中方仲裁員,劉振民副部長為現任仲裁員之一。
中央政府同意法院在香港開展仲裁活動,是中央政府堅定踐行“一國兩制”、指導和支持特區政府開展對外法律合作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升香港作為區域法律和仲裁中心及國際商業樞紐地位,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促進本地區法治、公平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