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易訴YY案一審宣判:未經授權直播遊戲畫面侵權
耗時三年之久的網易訴YY遊戲直播侵權案終于有結果了。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昨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通過網絡傳播遊戲畫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遊戲玩家直播玩遊戲必然需要播放遊戲畫面,這些遊戲畫面受著作權保護嗎?未經授權的“盜播”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賠償責任?
廣州網易電腦係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公司)發現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華多公司)通過其經營的YY遊戲直播網站等平臺,直播、錄播、轉播網易 “夢幻西遊2”(涉案電子遊戲)遊戲內容,經交涉未果,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
網易公司訴稱,涉案電子遊戲屬電腦軟件作品,遊戲運作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于類似攝制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並非權利人,涉案電子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且遊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于的個人合理使用。
歷經3年後,該案昨日終于在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獲一審判決。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遊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依法判決被告停止傳播,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法庭宣判後,雙方沒有當庭表示是否要上訴。
未授權直播是侵權嗎?
記者從廣州智慧財産權法院處獲悉的判決書顯示:涉案電子遊戲的創作凝聚了開發者的心血,遊戲畫面作為網絡遊戲這個“綜合體”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
涉案電子遊戲“夢幻西遊”“夢幻西遊2”作為網絡遊戲,核心內容包括遊戲引擎和遊戲資源庫,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後,引擎係統調用資源庫的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産生一係列連續畫面,這些畫面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復制,此創作過程與“攝制電影”的方法類似,因此涉案電子遊戲在終端設備上運作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制片者”應歸屬于遊戲軟件的權利人。
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根據華多公司關聯企業的財務年度報告、涉案電子遊戲播放熱度和華多公司前遊戲主播的證人證言,估算獲利情況,再結合涉案作品的類型、權利種類、華多公司持續侵權的情節、規模和主觀故意等因素,酌情確定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核心爭議:遊戲畫面受著作權保護嗎?
網易公司
遊戲本身以及遊戲人物、音樂場景均屬于網易制作的作品;而遊戲運作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制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
遊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遊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遊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法院判決
遊戲畫面是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後,引擎係統調用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的連續畫面,此創作過程與“攝制電影”的方法類似,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制片者”應歸屬于遊戲軟件的權利人。(記者 方晴 通訊員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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