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銀行工作人員以高利誘導客戶買理財産品,致客戶百萬巨款血本無歸。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客戶于先生起訴銀行要求賠償投資本金100萬和利息15.75萬元,法院受理了此案。
住在海淀區的于先生家附近一帶于2011年8月開始拆遷,該銀行派多名工作人員進行辦卡宣傳,稱不花一分錢,只要拿身份證就能辦價值500元的金卡。于先生覺得這是國家大銀行,錢存裏面放心,就辦卡存入拆遷款。
辦理業務時,銀行工作人員王某、徐某極力推薦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一款理財産品,稱保本保息,年利率7%,安全性極好,收益率完全有保障。考慮兩人是大銀行工作人員,于先生就在該銀行辦公場地買了100萬元理財産品,兩年到期後收到了本金和利息。
2014年4月28日王某、徐某找到于先生,讓他繼續買理財産品。于先生表示“等著用錢,不想再買了”。但王某稱可以買50萬的。于先生問:“你不是説最低得買100萬的嗎?”王某解釋現在50萬也可以,且銀行提供便民服務,客戶可自行選擇離家較近的銀行網點辦理,甚至可以上門服務。于先生考慮到前期投資都按時得到回報,大銀行應該不會騙人,就又買了50萬的第三人推薦的理財産品,基金管理人仍為該公司。
3個月後,王某、徐某利用該銀行工作人員的便利身份,得知于先生有另一筆50萬元定期存款將到期,3次到于先生家苦勸他將這50萬也買這款理財産品,説要不銀行任務完不成,還讓于先生介紹新客戶。于先生同意了,購買半年後分別收到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款,但此後再未收到任何本金及利息。
後經了解,該理財産品的基金管理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被逮捕,導致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無法返還。于先生多次找銀行領導,希望銀行為其員工的職務侵權行為擔責。但銀行以王某和徐某已離職、所簽合同與銀行無關為由拒賠。
于先生認為,王某、徐某在相關刑事案件中作證時承認自己是該銀行職員,推銷某公司基金産品是他們的工作內容,該公司與該銀行有合作,只是到了2014年初,行長傳達了總行不允許私自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理財産品的規定。同年5月,兩人明知其銷售的理財産品出了問題,卻仍于同年8月與于先生續簽新合同。且二人是在銀行工作時間、在銀行工作場地、身著銀行工裝推銷理財産品,並向客戶承諾該産品有該銀行作為保障,絕對安全。因此,二人行為已構成職務侵權。
另外,該銀行總行出臺不允許私自代銷第三方機構的理財産品的規定後,該銀行本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從事相關業務的員工違規繼續銷售,但因為管理上的缺位,造成了客戶財産損失。因此,王某、徐某供職的銀行應當為其員工職務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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