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9時許,杭州“藍色錢江放火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因被告人莫煥晶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擅自離庭,法庭宣布休庭,延期審理。
該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將由被告人另行委託的辯護人或者法院依法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準備辯護。
據悉,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放火罪、盜竊罪,依法對“藍色錢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煥晶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煥晶長期沉迷賭博,在被害人朱小貞家中從事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貴重物品進行典當、抵押,或以買房為由向朱小貞借款,所得款項均被其用于賭博並揮霍一空。
案發前一晚,莫煥晶又用手機進行網上賭博,輸光6萬余元人民幣(下同)。為繼續籌措賭資,莫煥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博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次開口借錢。
6月22日淩晨5時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制造火災,導致朱小貞和三名子女死亡,並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鄰近房屋損失257萬余元。由于事件過于慘烈,引起社會持續關注。
12月17日,該案被害人家屬林生斌在微博上公布了庭審時間,他説,“不知怎麼去形容此刻的心情,相信法律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另據媒體報道,林生斌已放棄民事賠償,唯一的訴訟請求就是嚴懲嫌疑人。
12月21日9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莫煥晶放火、盜竊一案。
庭審開始後,審判長依法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黨琳山律師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異地管轄為由,要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停止審理該案。
審判長依法告知辯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具有管轄權。隨後,辯護人黨琳山律師無視法庭紀律,不服從審判長指揮,擅自離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莫煥晶辯護。審判長遂依法決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該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將由被告人另行委託的辯護人或者法院依法為其指定的辯護人準備辯護。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另定日期繼續審理該案。
中新網記者將繼續帶來報道。(見習記者 楊瀟瀟 王剛 通訊員 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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