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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銀川7月29日電(記者鄒欣媛、楊穩璽)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條例》中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誘騙交易,情節嚴重的將責令停業整頓。
條例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以下價格欺詐行為:使用虛假或者誤導的語言、文字、圖片、視頻、計量單位等標價,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等價格形式無依據、無相應參照價格;虛構原價、降價原因或者虛假優惠折價;在同一交易場所內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以低價招徠交易相對人而以高價結算;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等。
條例規定,如經營者有以上行為的,有違法所得的限期退還,無法退還或者拒不退還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為個人的,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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