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動物園宣布結束24年馬戲表演,引發輿論關注。涉事馬戲團經理黃迎志表示,將繼續表演馬戲,“馬戲已被正式列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應該被傳播和保護,不能一味打壓禁止”。
廣州動物園之所以決定取消馬戲表演,沒有具體論述太多的理由,唯一的依據就是場地租賃合同,“動物行為展示館項目于2017年8月31日合同到期”,廣州動物園多次發函要求承租方安徽省廣德縣馴獸雜技團停止經營並有序撤場。黃迎志則以馬戲列為“非遺”的理由拒絕撤離。這站得住嗎?或者換句話説,因為馬戲列入了“非遺”,他和廣州動物園簽訂的租賃合同就失效了嗎?我覺得,這個官司如果打起來,結果應該是可以預料的。
不過,外界對此事卻有另一番解讀。有人認為,廣州動物園解除與馬戲團的合同,顯示了這樣一種姿態:不讚成動物表演的經營活動。一家動物保護組織的負責人表示,廣州動物園結束了這麼多年的馬戲表演,這算是一件標桿的事件,政府應該進一步落實動物園發展綱要,在全國所有動物園切實停止動物表演。該組織已就此向住建部發出建議信。
有一個問題倒是值得追問的:禁止動物表演與馬戲、猴戲列為“非遺”到底是什麼關係?難道真的如黃迎志所説,列為“非遺”的動物表演就不能禁止,而是可以繼續存在下去嗎?
現在,動物保護越來越成為人們的共識。最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從過去的“合理開發利用”變成現今的“規范利用”,並將“保護優先”作為原則之首,這無疑是重大的導向性變化,主管部門表示要制定野生動物出售、利用、展演、標識管理等標準規范,對野生動物表演,要界定清楚哪些屬于規范性的、不會對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表演。而住建部2010年曾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動物園管理的意見》,提出“不得進行動物表演”。同年,國家林業局發布《進一步規范野生動物觀賞展演行為》,要求立即停止虐待性表演。所以,從長遠看,隨著人類文明和進步的推進,野生動物表演必然會走向消亡。因為表演是強迫動物取悅人類,不符合現代文明。而且,為了表演的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長期的馴養,必然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傷害和虐待,而這樣的目的只是為了人類的快樂,甚至是某些人的營利,顯然違反動物福利的原則。
至于因為這些動物表演被列入了“非遺”,因此就可以永遠地表演下去,這樣的觀點是沒有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第四條規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有利于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這就是説,保護“非遺”離不開現在的社會環境。
就是對“非遺”的保護方式,不同的項目也可以有所不同。一是,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二是,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後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三是,對具有生産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産、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産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産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産實踐中得以傳承。
舉個例子,河北張家口蔚縣暖泉鎮的漢族傳統民俗文化活動“打樹花”,被列為省級“非遺”,但是隨著時過境遷,確定的傳承人也無法再傳承下去,我看不妨採取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馬戲、猴戲之類的動物表演,真的可以實行生産性保護,永遠經營下去? 對于動物表演,我們無需通過保護來延緩消亡,而應樂見其走向消亡,甚至還可以採取措施加速其消亡。(常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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