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消費者協會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違背了社會團體的年檢制度,個中緣由值得追究,臨汾消費者協會也應該給外界以解答。
近日,據媒體報道,去年12月底,山西省臨汾市民政局發布了一份年檢《通報》,將該市消費者協會列入被撤銷的43家社會組織中,理由是“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違反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在社會團體兼職的有關規定”。
如果從法律角度分析,臨汾市消協被處以“極刑”,恐怕主要還是因為“連續兩年未參加年檢”的緣故。
《通報》提及的《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查看其內容,也未見因退(離)休領導兼職,就得“波及”社會團體之説。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已經確定了社會團體的年檢制度。針對不接受監督檢查等數種情形,也有“撤銷”等明確規定。
由此來看,具體到該市消協,如果因連續兩年未年檢等原因被“重罰”,還不能説是于法無據。
真正令人費解的是,堂堂一個地級市的消協,為何會倒在“連續兩年未年檢”之下。在民政部《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暫行辦法》中,明確了社團年檢的時間、程式、內容等,如果“不合格”,將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
雖説面子上不太好看,但至少還有一個“改正從新”的機會。既然關係到“生死存亡”,臨汾市消費者協會竟然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想想也是“醉了”,背後個中緣由的確值得追究,臨汾消費者協會也應該給外界以解答。
如果就這麼簡單地將消協“一撤了之”,而沒有把這些問號拉直,恐怕不服氣的,不單是少數社團工作人員,更是失去公益維權組織支援的不特定公眾。
退一步而言,即便是消協被“撤銷”了,也不能就此畫個句號了事,“一撤了之”。因為,消費猶在,消費者猶在,消費者合法權益猶在,國家法律對消費者協會這個社團組織的賦權猶在。
這就要求有關部門,須盡快做好消協“撤銷”後的“下文”,反思和追查之前在履職上的法定責任,支援這個社團“涅槃重生”,充分發揮保障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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