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APEC事務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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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澤民主席與會情況 *
與APEC成員的經合關係及發展
中 國 概 況
承 辦 城 市

 與APEC成員的經合關係及發展

1999年中國單邊行動計劃的主要內容

領域

近期
(1999-2000)

中期
(2001-2010)

長期
(2011-2020)

關稅

將算術平均關稅稅率降至15%左右。

2005年前,將工業品平均關稅稅率降到10%左右,取消185個稅號的信息技術産品的關稅(個別産品到2007年)。

非關稅措施

確定並審查所有非關稅措施,確保透明度,逐步減少或放寬非關稅措施。

進一步減少非關稅措施,取消所有不符合WTO規定的非關稅措施。

 

 

 

 

 

 

 

 

 

 

 

 

銀行業:取消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地域限制,逐步增加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數量;

保險業:逐步增加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數量,擴大保險市場開放的地域;

證券業:進行外國證券機構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試點工作。

銀行業:進一步推廣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試點;

保險業:陸續將保險市場開放之沿海若干城市,使更多外國保險公司獲得市場准入的機會;

證券業:逐步增加外國證券機構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數量,並進行A股交易的試點工作。

實現中國金融服務業的進一步擴大開放,中外資金融機構在許多方面享有“國民待遇”,按照金融業的審慎監管原則,對中外資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市場進行管理。

將開辦中外合資、合作商業零售企業的地域口達到所有省會城市;擴大合資合作連鎖店的數量;進行中外合資、合作批發企業的試點。

在制定和頒佈有關法規的基礎上,取消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的地域和數量限制;擴大中外合資、合作連鎖企業的數量;擴大中外合資、合作批發企業的數量。

允許開辦獨資經營的零售企業,取消所有地域和數量限制。

能源

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改善投資環境。進一步開放發電環節和煤炭行業,增加投資比例。在發電環節引入競爭機制,簡化審批手續,降低成本。

交通運輸

規範市場,加強法制,進一步與國際慣例接軌。

加入WTO後,時是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對海運的承諾。進一步擴大來華投資的水、公路運輸市場。

進一步放寬水、公路運輸方面合資、合作的條件。

 

領域

近期

(1999-2000)

中期

(2001-2010)

長期

(2011-2020)

提出實施國際增值網服務貿易準則的規劃方案。

加入WTO後,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外資開放電信業務市場。繼續貫徹開放政策,積極促進中國電信業與國際接軌。

將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擴大到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

投資

更新投資制度報告;提高投資體制透明度;大力改善投資環境,着手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法律修改工作;逐步擴大外商投資領域;對外商投資企業逐步實行國民待遇。

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領域,減少對外商投資的限制,對外商投資企業重要法律進行修訂;在加入WTO後執行烏拉圭回合有關協議。

按照國際慣例,進一步放寬投資政策直至實現投資自由化。

標準一致化

新制訂的國家標準中60%以上採用國際標準,新制、修訂的國家計量規程中80%以上採用國際建議;開展合格評定相互認可;完善認可體系,加強人員培訓;提高透明度。

努力把ISO和IEC現有標準轉化為中國標準;新制、修訂的國家計量規程中盡可能均採用國際建議;在更廣泛領域開拓區域/國際多雙邊互認;建立標準和合格評定信息數據庫。

遵循WTO/TBT要求,採用國際標準,國家計量規程均採用國際建議;完善産品認證體系,達成多雙邊的互認協定。

海關手續

進一步加速實施《大阪行動議程》確定的九項集體行動。

知識産權

修改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適應國際公約的保護要求;加強法律、法規的調研以及對專業人員的培訓。

頒佈《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與《商業秘密保護法》;建立知識産權行政執法管理程序,提高公民知識産權意識。

進一步完善中國知識産權法律體系,加強知識産權保護的法制。

競爭政策

儘早制定頒佈《反壟斷法》和《招標投標法》;審議有關不正當競爭和不公平貿易行為法律法規;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與監督;加強國際交流和人員培訓,建立競爭政策數據庫。

建立開放和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

 

領域

近期

(1999-2000)

中期

(2001-2010)

長期

(2011-2020)

政府採購

擴大培訓規模與試點範圍;修改《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政府採購法》初稿並廣泛徵求意見;對我國現行政府採購做法進行評估並提出報告;加強國際交流,建立政府採購信息系統。

頒佈《政府採購法》;擬定全國性法規,建立政府採購體系;建立政府採購統計體系;實現政府採購信息及招標機會公開化。

根據WTO《政府採購協議》及APEC要求,修訂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體制,提高透明度;研究與APEC成員對等開放政府採購市場問題。

放寬管制

深化外貿經營體制改革,擴大外貿經營權自動登記試點,完善出口配額招標工作;優化電信企業結構,逐步形成平等競爭的局面;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外資開放電信業務市場;建立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規及監管體系;繼續推進法律服務業的對外開放;簡化基礎建設項目的審批手續。

加入WTO後5年內逐步實行外貿經營權由審批制向登記制過渡;審查和放寬貿易投資制度;完善和加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原産地規則

積極參與WTO/WCO正在進行的協調和統一原産地規則方面的工作,力爭使中國的原産地規則與WTO/WCO的原産地規則相一致。

參考WTO/WCO達成的一致規則,統一中國進出口原産地規則。

爭端調解

制定《個案監督審判程序規定》;完善爭端調解的方式和途徑;提高法律法規透明度,加強法律監督;加強國際交流和人員培訓。

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與其他成員和國際組織的&&並就爭端解決交換信息。

商務人員流動

在對等互惠的基礎上為APEC成員商務人員頒發一支三年多次有效簽證;進一步簡化手續,研究中國參加APEC旅行卡可能性。

不斷改進商務人員入境簽證方面的有關規定,使之適應世界商務人員流動趨勢。

探討進一步未來華商務人員&&境提供便利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烏拉圭回合

結果的執行

中國將在加入WTO後全面執行烏拉圭回合協議。

信息收集與分析

積極參加APEC貿易和投資數據工作組建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投資數據庫的活動,建立並完善貿易與環境數據庫,研究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對各部門的影響,調查分析本國的貿易和投資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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