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1月25日電(記者黃安琪)滬東中華造船(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逖泉貪污受賄案日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審判決顧逖泉犯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顧逖泉等人分別利用職務便利,為仁濟公司成為江南造船集團供應商以及供應鋼材、催收貨款等業務提供幫助。其間,顧逖泉索取、收受仁濟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賄賂款共計534萬余元。
2004年左右至2013年間,顧逖泉夥同他人分別收受焦某某以仁濟公司分紅名義給予的賄賂款各230萬元。2005年3月,顧逖泉在購買上海市寶山區兩處房産過程中,向焦某某索得賄賂款195萬元。2009年10月,顧逖泉在購買上海市奉賢區某別墅房産過程中,向焦某某索得賄賂款100萬元。2005年至2012年間,顧逖泉夥同他人分別收受焦某某以支付家屬旅遊費方式給予的賄賂款各9萬余元。
此外,2003年間,被告人顧逖泉利用職務便利,在顧逖泉與呂某某均沒有資格購買所在單位福利房的情況下,以呂某某的名義取得購買資格,後以39萬余元、55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江南造船房地産公司開發的上海市兩套房産。經估價,該兩套房産在購買時的市場價分別為63萬元、84.8萬元,實際購買價低于市場價共計52萬余元。
法院認為,顧逖泉等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顧逖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顧逖泉還利用職務便利,低價購買單位房産,其行為又構成貪污罪,且數額巨大;對顧逖泉應當兩罪並罰。
法院判決顧逖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罰金1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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