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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11月3日電(記者鄔慧穎)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日前發布《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2018年1月1日起,江西省一、二、三類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調整為1680元、1580元、1470元。
據介紹,此次調整綜合考慮江西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物價指數、低收入勞動者的生活狀況等因素,將最低工資標準原四類區域縮減為三類區域。其中,南昌市東湖區、西湖區等一類區域由每月1530元調整為1680元,新余市渝水區等二類區域由每月1430元調整為1580元,三類區域由每月1340元調整為1470元。
同時,此次調整相應提高了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將一類區域由每小時15.3元調整為16.8元,二類區域由每小時14.3元調整為15.8元,三類區域由每小時13.4元調整為14.7元。
江西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繼續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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