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印發《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實施意見》 推動農村集體資源要素“活”起來-新華網

寧夏印發《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實施意見》 推動農村集體資源要素“活”起來

2023-05-28 10:46:18
來源:寧夏日報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方式

    利用入市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需求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體係,通過在自然資源部確定的賀蘭縣、平羅縣、鹽池縣、中寧縣開展試點工作,進一步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要素,促進鄉村振興和城鄉融合發展,努力形成一批可推廣的寧夏經驗。

    意見明確,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統籌並合理安排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規模、布局、用途和開發強度、開發時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進集聚發展。深入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整理,盤活閒置存量建設用地,優先用于支援鄉村振興和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等。

    “我們會以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及其年度變更調查成果為基礎,依據規劃確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范圍,並在開展入市土地摸底調查的基礎上,探索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數據庫。”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綜合法規處負責人馬海軍介紹。

    在符合規劃條件、産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前提下,探索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或以作價出資、入股聯營等形式進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具體途徑。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方式。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年限,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確定入市土地的使用年限,並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程進行規范。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全程聯合監管機制,明確縣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監管的事項清單和具體措施,加強對入市方案、公開交易、合同履行等全程監管。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探索政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監管形式,加強對入市土地閒置的監管和處置。總結推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適用的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更多發揮市場機制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堅持兼顧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公平合理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探索通過鎮村聯動等形式,拓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市場,採取股權分紅等形式獲得入市收益。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設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資金專門賬戶,按規定比例留歸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産統一管理。

    統籌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探索區分城鎮開發邊界內外,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開發土地徵收的規模、用途、布局等機制。

    探索利用入市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注重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租賃住房需求。試點期間,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設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用地要一並納入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嚴禁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權能,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二級市場的交易規則。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登記服務,探索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統一配置、建設、登記機制。鼓勵試點縣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融資方案,探索適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融資政策,滿足多元化融資需求。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試點縣根據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同形態和發育程度,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入市、成片開發土地徵收的選擇權,充分聽取其意見建議和合理訴求。允許農民集體在法律政策范圍內通過民主協商、自主調節利益關係,實現農民集體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自主管理和民主決策。(記者 張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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