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在寧夏自然資源廳派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寧夏源豐煤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唐紹斌拿到了採礦權不動産權證書和採礦許可證。和普通不動産權證書不同的是,唐紹斌拿到的不動産權證書上標明了“採礦權”三個字,這也是寧夏頒發的第一本採礦權不動産權證書。標誌着寧夏落實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實現礦業權登記由“審批登記”到“物權登記”的根本性轉變,是更好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推動礦産資源管理法治化、促進礦業權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施行以來,寧夏自然資源廳按照自然資源部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統一部署要求,迅速推進政策落地。通過更新調整政務服務事項、升級改造礦業權審批系統,優化申報流程、強化部門聯動、提升服務效能,推動新舊制度無縫銜接。
“在以往的‘一證載兩權’制度下,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既是物權,也是行政許可權,即一個證書同時承載了民事財産權和行政許可權兩項不同權利。”寧夏自然資源廳礦業權管理處副處長金婧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對礦業權管理制度進行重構,實行礦業權物權登記與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許可相分離的制度,不僅結束了“一證載兩權”的歷史,也在法律層面明確了礦業權作為用益物權的權利屬性,為權證分離改革提供了法理依據。
據介紹,2025年7月1日後,設立礦業權的,應當向礦業權出讓部門申請礦業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礦業權出讓部門應當將相關事項記載於礦業權登記簿,並向礦業權人發放礦業權證書。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後,進行礦産資源勘查、開採作業前,應當編制勘查、開採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准,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記者 胡琴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