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裏市人大常委會機構設置情況

  1980年12月24日,召開滿洲裏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組建滿洲裏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2月28日,滿洲裏市人大常委會成立。之後,人大常委會各職能部門相繼組建。   

  1981年1月4日,成立辦公室。

  1982年8月,成立政策研究室,

  1984年2月,撤銷。

  1984年2月,成立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委員會;

     7月,成立民族政法委員會。

  1987年12月,成立外事工作委員會,

  1991年3月,撤銷。

  現在滿洲裏市人大常委會設1個辦公室,四個委員會即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人大常委會內設機構

市人大常委會機關機構設置為:

  辦公室(下設秘書科)、法制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各委、辦的職能:

(一)辦公室

  (1)、辦公室是人大常委會的綜合辦事機構,負責人大常委會機關的綜合協調、文秘檔案、人大宣傳、機要保密、財務管理、後勤服務、人事任免、代表聯絡、選舉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2)、了解掌握和綜合全市民主法制建設情況、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及時與有關部門和人民代表進行溝通聯絡。

  (3)、圍繞黨組和常委會的工作安排,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工作,收集、處理、綜合信息,及時向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提供情況和參考意見。

  (4)、負責起草人大常委會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起草領導同志的報告、講話及其他綜合性文字材料。

  (5)、負責人大常委會的文書處理,綜合性文件的打字、校對、印製、分發和機要保密工作。

  (6)、負責人大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綜合性代表&&會議的籌備與服務工作,負責會議議定事項的催辦或落實。

  (7)、負責承辦常務委員會&&代表、組織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視察、調查的服務工作,承辦同扎礦區人大主席團、新開河鎮人大主席團和市內的全國人大代表、自治區人大代表及市人大代表的&&工作。

  (8)、負責承辦有關人民代表、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的具體工作和人民代表、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以及代表建議的催辦工作。

  (9)、負責承辦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的政績視察、法律知識考試和國家機關領導成員供職報告、述職報告撰寫的指導及其它具體工作。

  (10)、負責機關接待工作、財務工作扣車輛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工作和福利、後勤工作。

  (11)、負責組織機關義務勞動、環境衞生達標活動;安排值日值宿,搞好安全保衛和本單位的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2)、負責機關固定財産的登記、保管、使用,辦公用品發放及圖書資料的管理工作。

  (13)、負責組織機關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

  (14)、負責檢查機關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15)、負責承辦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法制工作委員會

  (1)、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出本委員會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章、決定和命令,需提請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同憲法、法律、法規寸目抵觸的,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3)、負責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詢問和答覆。

  (4)、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情況,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調查、檢查,並提出報告。

  (5)、負責組織起草、修改、審查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需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規範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項決定草案。

  (6)、負責對自洽嘔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7)、負責承辦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辦理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決議、質詢案,並提出報告。

  (8)、負責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執法檢查等事宜。

  (9)、負責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10)、受理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11)、負責建立信訪檔案,及時上報信訪信息資料,並認真做好信訪統計工作;負責受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重點信訪案件。

  (12)、負責辦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1)、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出本委員會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並組織實施。

  (2)、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財政預算決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可以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進行審查,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3)、負責組織起草、修改、審查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需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規範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項決定草案。

  (4)、負責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5)、負責承辦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常務委員會辦理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質詢案,並提出報告。

  (6)、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情況,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本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調查、檢查,並提出報告。

  (7)、負責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執法檢查等事宜。

  (8)、負責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9)、負責受理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10)、負責辦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四)教育科學文化衞生工作委員會

  (1)、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出本委員會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起草、修改、審查與委員會有關的需提請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規範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項決定草案。

  (3)、負責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4)、負責承辦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給常務委員會辦理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質詢案,並提出報告。

  (5)、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察院實施與本會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情況,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調查、檢查,並提出報告。

  (6)、負責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執法檢查等事宜.

  (7)、負責對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8)、負責受理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9)、負責辦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五)民族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

  (1)、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負責組織開展民族僑務旅游口岸外事等方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提出本委員會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草案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起草、修改、審查與委員會有關的需提請常委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草案或重大事項決定草案。

  (3)、負責對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4)、負責承辦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給常務委員會辦理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質詢案,並提出報告。

  (5)、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實施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情況,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調查、檢查,並提出報告。

  (6)、負責承辦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呼盟人大工作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執法檢查等事宜。

  (7)、負責對屬於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民族僑務旅游口岸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報告。

  (8)、負責受理與本委員會有關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9)、負責辦理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市人大常委會主要職能:

  市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堅持集體領導的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一切決議、決定,必須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有效。其職權:

  1、領導並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扎礦區、新開河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2、負責籌備和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3、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教育、衞生、城建、民政、勞動、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並圍繞全市的中心工作,積極組織代表視察,開展調查研究,依法行使決定權;

  4、依法監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保證憲法、法律、法令和人代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

  5、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改變或者撤銷扎礦區人民代表大會、新開河鎮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

  7、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對“一府兩院”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中訴、意見和控告;

  8、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

  9、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或者撤換個別代表;

  10、決定授予本市級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