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呼和浩特市旅游旺季市場價格監管,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酒店、餐飲、交通運輸、旅游服務等領域市場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對全市各相關經營者及單位提醒公告如下:
一、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合規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眾利益,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市場穩價工作。
二、各酒店、餐飲、交通運輸、旅游等服務行業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加強價格自律,正確行使自主定價權,做好明碼標價、收費公示工作,要嚴格履行價格承諾,不得價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示的費用,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通過第三方&&進行經營活動的酒店、賓館等相關經營者,應當在線上頁面和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標明各類商品價格及服務內容。線上線下價格一致,線上價格不得高於實體門店公示價格。如有價格變動應及時調整並告知消費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各經營者及第三方&&要誠信經營,遵守價格承諾,共同維護價格秩序。對於已確定價格並對外銷售的商品,不得臨時加價;在第三方&&等渠道預定訂單生效的情況下不得單方面毀約,不得擅自提高價格。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六、各相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通告要求,積極主動開展自查,進一步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對於旅游旺季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廣大消費者可撥打監督電話進行投訴舉報,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監督舉報電話: 12315、12345。
呼和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