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誠信政府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新華網內蒙古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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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31 15:51:22
來源:新華網

建設誠信政府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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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聚焦全面依法治國作出系列戰略部署,明確提出“十五五”時期要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內蒙古自治區“十五五”規劃把加強誠信政府建設、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誠信消費環境等納入現代化治理的重要內容,形成了從制度建設到治理能力提升的完善部署。政務誠信不僅關涉政府履職規範和行政公信力,更直接關係營商環境優化、區域競爭力提升和社會治理體系完善。立足內蒙古自治區治理實踐,系統分析制度基礎與治理挑戰,提出切實可行的路徑,對於推動內蒙古建設公開透明、守信踐諾、依法行政的現代政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完善制度體系,為誠信政府建設奠定法治基礎

  誠信政府建設的根本在法治。推進制度體系建設,強化政務誠信的規範化、程序化建設,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首要前提。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深入推進依法行政”,這為內蒙古系統構建政務誠信制度框架提供了方向。

  在現有《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信用條例》的基礎上,內蒙古應進一步形成覆蓋行政承諾、行政程序、行政問責和信用監管的制度體系,使政務誠信建設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圍繞行政承諾事項,構建“承諾—履約—核驗—修復”鏈條體系,使行政承諾能夠被記錄、被監督、被核查,推動政府行為進入規範透明的法治軌道。

  制度建設的完善還體現在監督體系的健全。要在人大監督、政協監督、黨內監督和司法監督之間形成合力,把誠信履職情況納入法定監督事項,使政府行為在制度約束下實現規範運行。同時,要推動媒體監督、社會監督、第三方獨立評估協同發揮作用,通過公開透明的監督結構彌補行政自我監督的局限,使誠信治理成為多主體共同參與的公共事務。

  在數字化治理時代,政務數據安全成為誠信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內蒙古在推動政務數字化、信息共享和信用數據整合的過程中,更需構建科學的數據分類、權限管理與風險監測機制,確保政務信息公開透明的同時,還要可控、安全。通過建立清晰的數據採集和共享規則,強化法律責任約束,為數字化條件下的誠信建設構築安全底座。

  制度體系的完善,將有力推動內蒙古政務誠信向標準化、法治化方向發展,為建設“規則明確、程序可控、公眾可監督”的誠信政府奠定制度基礎。

  提升治理能力,讓誠信理念融入政府履職全過程

  制度建設重在立規,治理能力重在執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誠信政府建設的核心支點,“十五五”規劃要求“推進數字內蒙古建設”“加強人工智能同産業發展、文化建設、民生保障、社會治理相結合”。全面提升政務治理的數字化、智能化、規範化水平,使誠實守信成為政府履職的內在要求和行為準則。

  推動政務公開是提升誠信治理能力的關鍵環節。政府應形成從政策形成、行政承諾、執行過程到反饋評估的全鏈條公開機制,讓承諾事項和履約情況在門戶網站、“信用中國(內蒙古)”平台、承諾兌現看板等渠道及時更新,使公眾能夠全過程、可視化監督政府承諾兌現情況,提高政策執行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

  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進,是避免行政隨意性、減少政策風險的重要路徑。完善重大決策程序,擴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合法性審查,使每項行政決策都在制度框架內形成最大共識。將誠信要求納入公務員培訓、績效考核和幹部管理體系,引導行政人員形成依法行政、守信踐諾的職業倫理和行政文化。同時,引入外部專業評估力量,使政府誠信狀況接受專業、獨立的審查,形成社會共治格局。

  隨着數字化治理深入推進,技術已成為提升誠信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撐。內蒙古在信用檔案歸集、信用查詢服務等方面已有紮實基礎,下一步應推動跨部門信用信息深度融合,構建履約監測模型,設立“履約兌現指數”,並將指標結果與財政安排、幹部考核等制度挂鉤,使誠信治理進入可量化、可比、可問責的階段。運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開展風險預測,建立政務失信智能預警體系,使誠信治理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控。

  治理方式、治理文化、治理技術的綜合提升,將推動政務誠信從政策要求轉變為治理常態,使誠信理念真正融入政府履職全過程。

  健全失信治理體系,形成誠信政府建設的閉環結構

  失信治理是誠信政府建設的最低保障,是推動制度落實與政府履職規範的重要抓手。以問責、懲戒和修復為主要內容的三位一體機制,是構建誠信政府的關鍵環節。

  問責機制是治理失信行為的核心。把政務誠信狀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和幹部管理體系,通過責任倒查、聯合審查等方式,使失信行為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也要追究監管責任,確保制度執行嚴肅有力。通過常態化誠信考核,形成對行政機構履約情況的持續監督,讓行政失信行為無處隱匿。

  懲戒體系是提高失信成本的重要手段。構建分級懲戒機制,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影響實施差異化約束。從公開通報、納入失信記錄,到在項目審批、財政安排等環節設置限制,使失信行為在制度層面付出代價。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推動財政、人事、審計等環節聯合懲戒,使治理失信形成系統合力,推動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制度環境。

  修復機制是實現治理良性循環的重要保障。信用修復並非降低懲戒力度,而是通過鼓勵糾錯促進治理持續改善。內蒙古推行“兩書同送、網上修復”,為失信主體提供便利渠道,完善修復標準、審核機制和社會評價體系,使修復過程規範、透明、可信。對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務失信,修復應更加嚴格,確保制度權威與治理嚴肅性。

  問責、懲戒與修復的有機銜接,將推動誠信政府建設從靜態制度走向動態治理,使誠信體系形成自我糾偏、自我強化的內循環,更有效維護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權威。

  建設誠信政府是推動內蒙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任務,是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內蒙古“十五五”規劃優化治理結構的核心工程。通過制度體系的完善、治理能力的提升和失信治理機制的健全,建立誠實守信、依法行政、透明高效的現代政府治理模式,為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和長治久安提供堅實的制度支撐。(魯昕瀅 郭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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