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烏海市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佈實施。
近年來,隨着工業化、城鎮化的加快推進,烏海市黃河河道水域面積逐步萎縮甚至斷流,綜合功能下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非法侵佔河道岸線、採砂取土等破壞河道生態、侵佔河道資源的行為時有發生,違法行為發生數量呈上升態勢,不僅嚴重威脅防洪排澇安全,而且破壞了生態環境和區域供水安全。僅僅依靠上位法的規定進行黃河河道保護和管理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亟須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條例》是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第11部地方性法規。《條例》為章節式結構,設置了總則、河道治理、河道保護和利用、監督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32條。
《條例》明確實行“市級統籌、區級主責、鎮街協助”的三級管理機制,明晰部門職責,理順各級管理體制;從防洪安全要求、城市和農區防洪排澇、山洪災害非工程治理、河道綜合治理等4個方面做了細化規定;規定了河道管理範圍的確定和劃定、界樁設置、岸線保護和利用規劃等方面內容,特別是制定專門條款明確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12種禁止行為;將實踐中已有的“河長制”固化到法規中,建立市、區、鎮(街道)河長體系,統籌負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並明確各級總河長和河長的職能職責。
下一步,烏海市將廣泛宣傳《條例》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實施要求,提高社會大眾對《條例》的知曉度,營造全社會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圍;通過加強組織領導,運用現代化技防手段,強化部門協同聯動等手段,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記者 郝飚 見習記者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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