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低成本、高效率、寬口徑”的行政爭議化解制度,是推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一年多來,行政復議案件快速增長,行政復議充分發揮受案範圍廣、審查強度深、程序高效簡便、審理周期短、零收費等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不斷發揮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作用,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評選出6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涵蓋了行政處罰、工傷認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等領域。行政復議機關適用“新程序”,全面、高效查明案情,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案件,充分運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調解、變更等有效舉措,有效解決群眾實際利益訴求,實現定分止爭,進一步推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從不同方面體現了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對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案例二:杜某不服某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行政處罰、法律適用、復議維持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杜某
被申請人:某區交通運輸局
2024年6月3日,申請人杜某駕駛蒙五菱牌商務車,通過電話、微信與乘客&&,在市區招攬乘客2人,後被被申請人查獲。被申請人經詢問和調查後認定杜某已取得《網約車道路運輸證》和《網約車從業資格證》,但該車沒有巡游出租汽車標識標誌,未安裝巡游出租汽車計程計價設備,當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6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杜某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杜某不服該行政處罰,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辦理情況】
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後,及時總結爭議焦點,對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多次組織辦案人員召開案件討論會,並與業務領域專家進行溝通交流。
本案中,申請人認為其從事的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不應認定為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但微信聊天截圖、詢問筆錄等證據,可以證實申請人作為網約車駕駛員不是通過&&派單接單進行經營活動,而是通過微信群、朋友圈發布“車找人”這樣的內容招攬乘客,並通過電話、微信與乘客&&,實際上是未經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預約承攬乘客,該行為屬於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被申請人適用《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對申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上,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立案、詢問、調查取證、告知擬處罰的事實、法律依據以及陳述、申辯和聽證權等必要程序後作出的涉案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最終,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同時,被申請人2024年對網約車線下攬客行為作出行政處罰30余件,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決定之後,已有約三分之一的被處罰人主動繳納罰款,不再申請行政復議和訴訟,達到“一案精審,多案共贏”的良好效果。
【案件評析】
網約車與巡游出租車在運營模式、監管機制上存在本質差異。網約車需依託合規&&實現“車、人、&&”三方資質匹配與訂單追溯,而巡游出租車採用“揚招”或“站點候客”模式,二者均需取得相應資質。本案申請人脫離&&私自攬客,既規避了&&對駕駛員資質、行程安全的審核監管,也擾亂了交通運輸市場秩序,屬於典型的違規行為。
現實生活中,網約車線下攬客現象頻發,嚴重影響了出租汽車行業的市場環境。本案不僅精準把握了法律適用邊界,同時也起到了警示教育意義,通過加強監管和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使網約車和巡游出租車按照各自許可範圍開展經營活動,既有效避免了雙方的紛爭和矛盾,也維護了交通運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了良好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