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低成本、高效率、寬口徑”的行政爭議化解制度,是推動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實施一年多來,行政復議案件快速增長,行政復議充分發揮受案範圍廣、審查強度深、程序高效簡便、審理周期短、零收費等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不斷發揮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作用,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評選出6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涵蓋了行政處罰、工傷認定、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不作為等領域。行政復議機關適用“新程序”,全面、高效查明案情,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案件,充分運用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調解、變更等有效舉措,有效解決群眾實際利益訴求,實現定分止爭,進一步推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一批典型案例從不同方面體現了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的立法精神,對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辦理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案例一:某公司不服某市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涉企行政處罰、重大事故隱患、自行糾錯、以案促改促治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某公司
被申請人:某交通運輸局
2024年8月1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所屬五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存在異地經營行為累計3個月以上且未向運營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為由,依據《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判定申請人具有重大事故隱患,對其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進行整改,並向經營所在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2024年8月25日,執法人員發現申請人仍然存在異地經營現象且未備案。2024年9月2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涉嫌在責令整改期限內拒不執行整改,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為由,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後經處罰前告知及組織聽證後,被申請人於2024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申請人停産停業整頓30日,同時對公司兩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另案作出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於2025年1月6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辦理情況】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本案後,及時走訪了涉事企業,涉事企業&&不能理解運輸車輛未在異地備案就視為具有重大事故隱患,認為被申請人在判定重大事故隱患標準上存在偏差。被申請人認為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企業異地經營累計3個月以上就要進行備案,未備案應屬於《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被申請人&&因此類未備案情況已經處罰運輸公司20家,涉企業直接責任人員30名。行政復議機關經研判認為,目前雖只有申請人一家企業提出復議申請,但被申請人作出的同類處罰涉及運輸企業眾多,本案的辦理對交通運輸部門今後的執法導向及本地運輸企業如何合法合規經營均具有重要意義。
為準確理解適用本案行政處罰認定違法事實所適用的條款,行政復議機關就本案主要爭議點即未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進行備案,是否能夠判定為《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事故隱患問題,向制定該判定標準的國家級主管部門進行函詢。經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確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中異地經營累計超三個月以上未備案的,不屬於重大事故隱患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收到函覆後,及時與執法部門進行溝通,指出其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依據適用錯誤等問題,引導其自行糾錯,在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同步糾正其他同類行政處罰行為。2025年3月5日,被申請人對包括案涉行政處罰在內的50件行政處罰案件進行了糾正,撤銷了對20家企業和30名企業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案件評析】
加強涉企行政復議工作,充分發揮行政復議規範涉企執法的監督功能和化解涉企行政復議主渠道作用,對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行政復議機關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本着辦理涉企案件審慎負責態度,對本案重大事故隱患依據適用問題向權威部門進行了函詢,查明了行政處罰事實認定錯誤,促使被申請人撤銷了不當的行政處罰,讓企業在行政復議中感受到了公平正義。同時,本案辦理促使同類20家企業和30名企業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得以撤銷,在挽回企業經濟損失的同時,向行政執法部門傳導了“以案促改促治”的理念,推動其改進自身行政執法工作,達到了“辦案一件、規範一片”的效果,實現了從個案審理到類案糾偏的治理升級。最後,行政復議機關加強對企業跟蹤問效,向企業講明雖然運輸車輛未備案不屬於重大事故隱患,但也應該按照規定進行備案,鑄牢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理念,在規範行政機關執法的過程中,也提升了企業法治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