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將於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批復》,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絡雲盤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行為,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
根據這兩個司法解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一百人以上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實施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徐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