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中秋假期將至,返鄉探親、外出旅游的出行需求大,火車票搶購“大戰”再次上演。長假火車票開售首日,不少網友紛紛曬出截圖,稱“開票即候補”,相關話題迅速登上熱搜。面對“一票難求”的困境,不少消費者寄希望於“搶票加速包”“專人代購”等服務,或者打算“買短乘長”。這些途徑真的靠譜嗎?是否涉嫌違法?
提問1
“加速包”到底是不是搶票神器?
每逢假期,很多有出行需求的人會定好鬧鐘,提前打開購票軟體,可點擊購票按鈕的那一刻,卻發現心儀的車票已顯示售罄。大量網友在社交&&吐槽“剛點開就顯示無票,直接進入候補隊列”,特別是一些熱門線路的車次候補人數更是“秒達上限”。
一些第三方軟體抓住了消費者的焦慮心理,推出各種各樣的加速包、助力包、加速卡……尤其是聲稱的“優先出票”“加速搶票”讓人心動,似乎加速包越貴、助力的人越多,搶到票的概率就越大。然而,這種購票方式真的靠譜嗎?如果錢花了票卻沒搶到,消費者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2024年中秋假期前夕,北京工作的張女士在某搶票App上購買了“VIP加速包”,並支付了100元費用。&&承諾“加速搶票成功率提升80%”,但直到發車前,張女士仍未搶到票。隨後,張女士要求退款,&&卻以“加速服務已提供”為由拒絕。類似案例屢見不鮮,許多消費者發現,即便購買了加速包,搶票成功率並未顯著提高,甚至有人懷疑這些服務只是心理安慰。其實12306官方早就發布了聲明,稱其從未與任何第三方&&開展合作,也從未提供加速包或者加價搶票的服務。實際上,所謂的加速搶票並沒有真正的優先渠道。技術人員&&,第三方軟體加速搶票的技術原理很簡單,就是通過重復多次訪問購票網站實現,在確實沒有餘票放出的情形下,訪問再多次也無濟於事,反而重復多次的訪問造成了12306服務器的巨大壓力,使消費者的購票體驗更加惡劣。
那麼,購買了加速包但最終沒有搶到票,這種情形是否存在消費欺詐呢?首先,消費者購買加速包的同時與&&形成了合同關係,合同的客體是&&提供的“加速購票”服務。換言之,消費者提交購買加速包的訂單後,雙方就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消費者有付款的義務,而&&有提供切實可行的“加速服務”的義務。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也就是説,若&&售賣的加速包無實質作用,消費者可依據此條款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相應費用。
&&誇大加速包的效果,如宣稱“成功率提升80%”但實際未達到,此種行為違反了一系列法律法規。首先是我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即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也明確提出,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其中包括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可見,&&宣稱“成功率提升80%”的承諾缺乏依據,極易涉嫌虛假宣傳。
當消費者遇到加速包套路,又該如何維權呢?首先,若&&未兌現承諾,先&&客服要求退款。若對方拒絕,可援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和第五十五條與&&溝通。若&&拒不退款,可通過12315消費者權益保護熱線或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數額較大的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官提醒】
購票應優先選擇官方渠道,謹慎購買第三方加速服務。中國鐵路官方購票&&12306推出的“候補購票”具有優先出票權,且不收取額外費用,比第三方加速包更靠譜。
消費者購票時首先要警惕加速包的文字游戲,部分&&用“光速搶票”“VIP優先通道”等詞彙誘導消費,但實際上可能只是普通排隊,並無實質加速作用。其次,注意截圖保存證據。購買加速包前,截圖保存&&的“成功率承諾”“退款政策”等關鍵信息,防止事後&&修改條款抵賴。同時要注意索要發票或支付憑證,部分&&在消費者付款後不提供正式發票,這可能導致後續維權困難,可要求&&開具服務費發票,以證明交易的真實性。最後,記錄搶票過程。如多次嘗試仍無法購票,可錄屏或截圖證明加速服務未達到承諾效果。
提問2
“專人代搶”失敗能否退款?
除了五花八門的加速包,還有一種搶票形式更加令人心動,那就是“專人代搶”,並且承諾“搶不到退款”。目前,不僅一些較大的購票&&推出了這種服務,甚至在一些自媒體上也充斥着“專人代搶”的廣告。有媒體近日曝光,某二手&&在12306上“代搶”一張國慶期間的車票,需要加價110元到150元不等。這種行為真的合法嗎?
從法律性質上看,“代別人買票”可以視為雙方形成“委託合同關係”,即實際的購票人委託“專人”代替自己搶票,此時提供“代搶服務”的一方即受託人收取的是委託費用,而不是對車票加價後賺取的差額。此種行為與“黃牛”倒賣車票行為的主要區別在於,收取的費用有沒有超過合理範圍,但二者界限並不清晰。換言之,“專人代為搶票”有涉嫌構成倒賣車票這一違法行為的可能。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等行為,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如涉案金額大、組織化運作,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倒賣車票罪”。
實際生活中,購買“專人代搶”服務也存在着較大的法律風險。2024年春運期間,李先生因工作繁忙,在某社交&&找到“專業代搶票”服務,對方承諾“100%出票”,但需支付票面價加500元手續費。李先生付款後,對方發來一張“已購票”截圖,但李先生查詢12306卻發現並無此訂單。再&&時,對方已失聯。後經警方調查,該“代搶”實為詐騙團夥,利用虛假訂單騙取錢財。
【法官提醒】
避免找“黃牛”或私人代購,以防上當受騙。個人代購無保障,社交&&上的“個人代搶”往往無正規合同,收款後可能跑路,消費者難以追討損失。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倒賣車票情節嚴重者可被判刑,若消費者明知是“黃牛票”仍購買,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如必須使用代訂票服務,該如何降低風險呢?首先要選擇正規旅行社或購票&&,部分正規旅行社提供“合規代訂服務”,並簽訂正式合同,比私人代搶更有保障。並且,消費者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搶不到全額退款”,並保留聊天記錄作為補充證據。
提問3
“買短乘長”有哪些法律風險?
隨着國慶、中秋假期臨近,鐵路出行迎來高峰時段,“買短乘長”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旅客因購票困難或節省費用,購買短途車票後在越站乘車時再通過補票的方式繼續搭乘列車,這一模式本意是為了方便旅客出行,但部分旅客將“買短乘長”當作逃票的手段,在購買短途車票後強行延長乘車區間,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正常購票出行旅客的合法權益,也對運輸安全造成威脅。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也就是説,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雙方即成立客運合同關係,旅客支付了相應的票款,承運人按照其所選擇的時間、班次、座席等為旅客提供運輸服務。對未經鐵路運輸部門同意,擅自“買短乘長”的旅客,其行為違反客運合同的約定。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因惡意“買短乘長”導致列車超負荷運行,旅客存在被鐵路部門拒絕繼續乘車的風險。因此,對於迫於無奈購買短途車票的旅客,應當及時向承運人説明情況並補票,避免受到上述處罰。
上海鐵路公安處曾查處過一起因惡意“買短乘長”400余次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家住無錫市的楊某因工作原因經常往返於無錫和上海,他多次採用“買短乘長”的方式,在一年的時間裏逃票400余次,涉案金額2萬餘元,楊某最終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買短乘長”的方式,鐵路運輸部門在對行為人真實的乘坐區間産生了錯誤認識的前提下,為其提供了超出其所購買客票記載範圍的運輸服務,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關於詐騙罪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中規定的“數額較大”。因此,如果旅客惡意多次“買短乘長”,逃票金額達到3000元時,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規劃行程時,建議選擇鐵路官方授權渠道購買與行程完全匹配的車票,以確保出行權益得到有效保障。針對“買短乘長”等應急乘車行為,非必要情況下應避免採用該方式,確遇突發情況需越站乘車時,旅客應主動向列車工作人員説明情況,及時辦理補票手續並遵守乘車管理規定。鐵路運營方需同步強化服務保障與監管機制,一方面通過優化票額分配系統、增加熱門線路運力供給等舉措滿足旅客出行需求;另一方面應完善站車聯動機制,對惡意逃票行為加強稽查處置,通過疏堵結合的治理方式,既保障旅客合理出行需求,又維護鐵路運輸秩序。
總之,在國慶、中秋假期出行高峰,搶票雖難,消費者切勿“病急亂投醫”,因為無論是購買“加速包”“代搶票”服務或者選擇“買短乘長”,都暗藏法律風險。消費者應提高警惕,優先選擇官方購票渠道,遇到糾紛時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權。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