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虛擬形象權利歸屬-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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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7 06:39:01
來源:經濟日報

厘清虛擬形象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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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互聯網法院近日就涉“虛擬數字人”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杭州某網絡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含維權費用)12萬元的法律責任。這一案例為規范人工智慧、虛擬現實等技術融合發展帶來啟示。虛擬數字人是商家用多種數字技術手段打造的虛擬形象,體現了技術與藝術的結合。然而,不可一味沉迷于“虛擬”,一些“真相”還是需要弄明白:有必要厘清這一技術的權利歸屬和行使邊界。

  從行銷應用層面看,虛擬數字人並非自然人。在虛擬數字人的運作過程中,其有既定演算法也有技術規則,還具備運算能力和學習能力,這些都離不開開發設計者的幹預、選擇。進一步説,虛擬數字人只是作者進行創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

  例如,虛擬數字人偶像的唱歌、跳舞等“表演”,實際上是對真人表演的數字技術再現,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者,所以不享有表演者權。也就是説,在目前技術發展階段和現有的法律框架下,虛擬數字人不享有著作權和鄰接權。

  同時,虛擬數字人是現實世界的延伸和映射,是一種體現人工智慧技術的權利客體。從生産制作層面而言,虛擬數字人凝結了設計運營主體投入的人力、物力及技術成本。為了滿足客戶和市場需求,生産者通過提供定制化産品服務,實現虛擬數字人在具體場景中的個性應用。由此可見,虛擬數字人的權利主體是其設計生産企業,這類企業擁有虛擬數字人的肖像、交互模型、記憶存儲等多種權益,是企業獲得交易機會和實現創新的重要方式,並以此享有經營利益和競爭優勢,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其他企業主體如果以不正當競爭方式和行為獲利,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隨著應用場景的拓展,處于産業風口的虛擬數字人將在消費品、金融、地産、文旅等服務行業進一步發揮作用。市場對智慧財産權布局和商業價值保護的需求將日益強烈。從前述對涉及虛擬數字人的權利主體、客體、權利歸屬等層面的分析可見,經營主體和消費者與虛擬數字人“打交道”,一方面是體驗耳目一新的服務和産品,另一方面也要明確使用權邊界。未來,虛擬數字人將向更加智能化、精細化、多元化發展,從B端的行業場景應用到C端的消費普及,這對全鏈路技術創新和治理規則來説都是新的機遇與挑戰。(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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