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勇:如何通過監管服務促進數實融合-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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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2/21 17:31:11
來源:新華網

黃勇:如何通過監管服務促進數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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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阿裏研究院主辦的“數實融合的第三次浪潮”——2023新經濟智庫大會,邀請十余位來自學術界、産業界和咨詢界的頂級學者、專家和企業家齊聚一堂,圍繞“數實融合的第三次浪潮”這一話題,展開思想和觀點的深度碰撞。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黃勇以《監管服務如何促進數實融合》為題進行主題演講,分享了關于對鼓勵數字經濟發展和優化平臺經濟監管方面的階段性思,應從監管規則、實施等方面探討數字經濟規范發展的問題。

  圖為 對外經貿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黃勇

  以下為黃勇副院長演講主要內容整理——

  一、完善競爭政策頂層設計

  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特別是對數字經濟這類高度強調創新和多方面協同、協作的前沿産業至關重要。

  競爭政策尊重市場,以競爭為優先,與行政主導的産業政策並不相同。很多企業自身已經不生産任何零配件,而是通過全球分工協作、採購整合,最終形成産品。最近熱議ChatGPT也更需要更多行業的協作帶來海量應用場景。這説明,前沿事物都不是産業政策計劃出來的,也不是能夠計劃出來的。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不能完全佔有整體産業鏈,都是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只有依靠市場推動協作,鼓勵創新,才能夠産生創新,走向前沿。

  中國2007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了競爭政策。隨著反壟斷法不斷實施,競爭政策也不斷發展,在社會各界推動下出臺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並且寫入中央文件,形成了“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的表述,具有長期指導意義。這種基礎地位,就是指産業、財政、貨幣、金融、投資、貿易、區域、環境、就業、消費等政策,都要在競爭政策理念和制度框架下協調,其基礎理念就是市場化。

  去年,《反壟斷法》的最新修法成功地把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寫入新法總則,並且有專門的一條規定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從而使競爭政策的法治保障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完善,為數實融合提供了優越的發展空間和環境。

  二、把握數字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

  首先,數字經濟發展離不開平臺經濟。數字經濟是“底層技術+演算法數據+應用互動”的結合體,平臺經濟是數字經濟發展的最主要載體。因此,要樹立發展平臺經濟就是發展數字經濟的服務理念。平臺企業最擅長的是發現市場,並開發、應用和推廣,有關部門在制定就業、消費、創新等政策的時候,可以優先考慮整合現有的平臺經濟資源,避免“另起爐灶”造成財政、時間、人力等方面的不必要浪費。

  第二,要有效保護平臺企業的數據私權,做好政府數據和公共資源資訊的互聯互通和共用。應該更多地去推動政府數據、公共資源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公開共用,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要形成鼓勵創新和投資的監管模式。數字經濟的創新離不開平臺經濟的試驗,甚至試錯。要推動全社會共用創新成果,就要鼓勵平臺企業和資本市場共擔其中的風險和收益。

  研究數據顯示,2017年,中美新增平臺獨角獸佔全球比重分別為36.8%和33.3%,中國當時體現了超越美國的趨勢;2021年,兩國數據分別為2%和89.8%。這種狀況持續下去,將顯著拉大中美數字經濟的規模差距。目前,中國平臺經濟在産業規模上依然緊隨美國,遠超其他國家和地區,因此要考慮究竟採取什麼樣的監管方式才能夠更好地吸引全球的投資,進一步與美國競爭?

  “實施常態化監管”、“‘綠燈’投資案例”、“大顯身手”等政策表述對平臺經濟的發展釋放了利好的信號。只有將動態變化調整的政策,固定成為法律制度,並落實為符合平臺發展規律的法治保障,才能使這些利好信號真正成為企業發展的“定心丸”。在目前的立法、規章、細則、解釋中,還有許多專門指向平臺經濟的行為規范和特殊的責任條款,如果這些規定的定義、要件、邊界不夠清晰,法律程式不夠嚴格,就有可能成為資本市場評估投資可行性、企業開展業務過程中的風險考量因素,進而成為市場釋放活力的“堵點”。推出“綠燈”投資案例,也要考慮平臺創新特點,為潛在創新預留空間,逐漸過渡到“非紅即行、非禁即準”的負面清單模式。

  最後,要探索平臺生態係統的監管方案。技術發展和業態創新,逐漸讓“數字”和“實體”的邊界越來越模糊,不僅如此,平臺業務之間的壁壘,也早已經被生態係統所覆蓋,變得逐漸難以區分,實際上也沒有必要甚至不應該區分。

  隨著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的融合,技術與人們的聯繫越來越密切,民生要依靠科技來實現,科技要促進民生來發展,也就是説,“民生越來越科技、科技也越來越民生”。大數據生態係統有“蓋然性”和“模糊性”的特點,法律則追求“邏輯性”和“確定性”,在監管上要平衡好二者之間的關係,就要探索形成平臺生態係統的整體監管治理方案。

  圖為 對外經貿大學涉外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黃勇

 三、要理性的看待國際經驗,充分理解國內實際

  平臺經濟近年來已經成為全球各法域監管的熱點、焦點、重點、難點,以歐盟為代表的法域在平臺經濟的監管方面走在了前面,規定不僅全面,而且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比較激進,通過標新立異的立法和高額處罰的執法,對全球數字經濟監管格局産生深遠影響,不少法域爭相借鑒模倣。

  需要看到,歐盟處罰的企業和立法針對的對象,基本是美國的科技巨頭公司,背後的原因是歐盟本土平臺企業缺乏足夠的國際競爭力,當然還有法律、哲學和理念原因。另一方面,美國雖然也在對平臺企業施加監管壓力,包括國會出臺或者正在討論的平臺經濟法案,但由于其特殊的執法司法體制,實際表現出來的狀態則是“雷聲大雨點小”。因此,我國借鑒國際經驗時,要保持格外的理性和謹慎,監管要符合我們國家的産業發展、國際競爭力的實際狀況。

  四、不斷完善數字經濟治理的體制和機制

  中國平臺經濟監管有“多法共治、多部門共管”的體制特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價格監管、行業監管、廣告監管、資訊監管、數據監管、安全監管的法律和規則,均有可能適用于平臺經濟,有時行為規范之間還存在交叉。這種體制特點的優勢在于,無論平臺經濟領域發生任何爭議,都能夠從一個“小切口”迅速解決,使行業盡快回到正常的發展軌道當中。但是這種多部門多法律的共治,多部門的共管,也會有它的問題,要加強頂層設計層面的整體協調,發展數字經濟,應強調治理的導向性,避免執法的工具化,導致出現爭權推諉和頭疼醫頭腳痛醫腳治標不治本的情況。

  此外,在監管中還要更好體現政府的服務職能。對于數字經濟和平臺經濟,很多新技術、新業態發展難以預測。政府可以依托自身優勢、搭建研究和討論的平臺,定期對新業態、新商業模式進行研究,並公開發布研究報告,為中國平臺經濟的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糾錯】 【責任編輯:周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