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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每日電訊5版 各地

重慶老太偷菜案引關注,法官這樣説

2024-06-18 09:53:13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5版 各地

  重慶一老太潛入菜園偷菜,被菜主發現後逃跑,追趕過程中老太意外摔倒受傷住院,後將菜主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萬餘元。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偷菜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近期,這起案件受到輿論關注。該案的裁判依據是什麼?有何社會警示意義?記者採訪了案件主審法官和法律專家。

  判決書顯示,該案發生於2022年10月21日晚,事發時原告王某71歲。其自述在河邊沙地查看自己種的蔬菜時,被告黃某以原告偷菜為由,持棍對其進行追打,致使原告摔倒受傷,被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右肱骨大結節骨折,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産生醫療費2.3萬餘元。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此事經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松溉派出所多次調解無果,原告遂訴至法院。

  永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並未舉示證據證明被告持棍追打,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原告住院的病歷上也沒有用棍擊打致傷的傷情診斷,由此可見其受傷與被告的行為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同時,被告採取的喊叫、追趕等行為並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預見範圍,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後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主審法官,永川區法院法官肖靜告訴記者,從法律角度來看,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權利,侵犯權利的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同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案中,被告認為原告偷採其種植的香菜,併發聲制止和追趕,原告聞聲後在離開的過程中意外摔倒受傷住院,與被告無關;原告認為被告持棍追打致使其摔倒受傷,在抓住原告後又用棍擊打原告,但原告並未舉示證據證明其主張,應由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被告的制止、追趕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所以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了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況緊迫可實施緊急自助行為。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涉嫌侵害黃某的財産權,黃某為防止事後無法舉證和追索,致使自己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制止王某並追趕的行為未超出合理限度,屬於合法的自助行為。

  據法官介紹,該案也具有典型的社會警示意義。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在日常生活中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王某的偷菜行為是道德與法律均不寬容的行為,不能因為“誰受傷”而判“誰有理”,也不會因為“誰哭鬧”而判“誰有理”。司法不會讓任何一個守法者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或過錯買單。任何人也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程德安指出,該案對於公眾有着道德與法律的雙重意義。從法律角度來看,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做違法的事情;從道德的角度來看,更要加強道德自律,不做損害他人利益的事情。否則,最終的結果必然是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也必然會付出法律和道德層面的雙重代價。 

     (新華每日電訊記者周聞韜)

 

責任編輯: 史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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