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開展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關於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近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規定》共三十一條,明確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等主體受到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監管強制措施,且性質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依照《暫行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具體來看,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受到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下列行政處罰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被吊銷經營許可證或者業務許可證;取消或者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
當事人未受到前條所列行政處罰,但因下列行為之一,受到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從重行政處罰,或者採取限制市場准入、責令轉讓股權的監管強制措施,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具體有六項:一是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二是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或者業務許可證;三是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四是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濫用股東權利或者不履行股東義務,導致嚴重損害金融機構、客戶或者其他股東利益;五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金融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六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列入的其他情形。
此外,當事人在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可以採取的管理措施包括: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託承擔政府採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檢查頻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於誠信的管理措施等。此外,金融機構可以查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在投融資、授信、貸款、保險等業務中參考使用。值得一提的是,《暫行規定》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相關安排,與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暫行規定》同時明確,嚴格規範名單管理程序。對列入、移出名單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列入名單滿3年將移出名單並解除管理措施。同時規定了事先告知、異議處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關主體知情權、申辯權。建立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嚴重失信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列入名單滿1年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移出,明確了提前移出條件、審核期限等。
“《暫行規定》的&&對維護國家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很多地方仍需完善。”對此,有市場專家&&,監管處罰、執行強制措施的情形非常複雜,在應用場景上值得推敲。比如,任何情形下被列入名單的主體均在投融資甚至保險等業務領域受到限制是否合理?在信用修復上,需要受到監管處罰滿一年才可以申請消除也稍顯嚴苛。“如果《暫行規定》未來真的和徵信系統對接,該規定中的‘失信’情形和徵信報告中的貸款違約、承擔擔保責任等情形性質也有所不同,仍需明確。”該專家分析稱。
對此,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指出,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暫行規定》並適時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