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保險資産風險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明確,監管定期監測固定收益類資産不良率、風險資産佔比、損失資産佔比等指標,有針對性地開展風險提示、進行早期干預,並逐步將風險分類結果納入機構分類監管以及非現場監測等,提升監管制度協同性。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近年來,隨着保險資金投資範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複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産分類範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須修訂完善。
據悉,此次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一是提升制度約束力。明確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強化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産風險分類的制度約束力。二是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産分類標準。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三是完善權益類資産、不動産類資産風險分類標準。明確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産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産出現風險情形佔比以及預計損失率指標來判斷資産分類檔次。四是完善組織實施管理。優化了風險分類的“初分、覆核、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五是增加外部約束。新增審計條款,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內外部審計,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相對廣泛,包括固定收益類、權益類、不動産類資産以及各類金融産品,不僅面臨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還面臨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産價格風險等。國際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資産風險分類及結果運用規定比較明確,但對保險資産風險分類尚缺乏通行的規則。借鑒商業銀行監管實踐經驗,《辦法》對固定收益類資産風險分類實行五分類法,即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同時對股權類和不動産類資産實行三分類法,對金融産品風險分類提出了穿透要求。
在風險分類標準上,《辦法》按照資産風險實質確定資産的分類範圍,有利於全面評估保險公司投資風險,真實反映資産質量。在分類標準方面,《辦法》調整了固定收益類資産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等標準,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了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