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往往凝聚着經營者對公司的美好期望,但如果企業名稱與他人註冊在先的字號相同,則可能被認定為“企業名稱相同”,從而引發糾紛。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企業名稱相同”引發的行政爭議案。
2002年9月18日,海南省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經核準登記成立,經營範圍包括食品生産、食品銷售、食品經營(銷售散裝食品)、乳製品生産、食品進出口等。國家有關部門向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頒發“椰某”的商標註冊證;原海南省工商局於2013年12月向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頒發註冊商標為“椰某”的海南省著名商標證書。
2024年5月15日,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發起股東在線向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提交《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海南椰×食品有限公司章程》《名稱自主申報承諾書》《市場主體登記承諾書》等材料,申請設立“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並獲得批准。其經營範圍包括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農産品的生産、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等。
2024年10月,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分別向海南12345熱線、海南信訪、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信箱反映,“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稱與“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名稱高度近似,易造成客戶和公眾誤解,請求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該名稱並予以變更。
2024年11月27日,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向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決定書》,認為其市場主體名稱中含有可能使公眾産生誤解的字樣,不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當停止使用;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將其市場主體名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同時,要求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變更名稱,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將依法把該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書》,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行政判決,駁回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上訴至海口市中院。
海口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登記成立於2002年9月,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登記成立於2024年5月,且兩企業均在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關規定,兩公司企業名稱僅行政區劃不同,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均相同,屬於“企業名稱相同”;且兩企業無投資關係,故後註冊企業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登記不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應當合理避讓。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後向海南省市場監管局投訴。海南省市場監管局受理後,經調查認為兩企業屬於“企業名稱相同”範疇,可能使公眾産生誤解,遂作出行政決定,要求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停用企業名稱並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同時告知救濟權利及期限。案涉行政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結果並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案
該案係因“企業名稱相同”引發的行政爭議案。作為企業的代號,企業名稱具有表明經營者或者提供商品來源的作用。企業名稱的登記、變更具有一定地域性,使用“字號相同”的企業名稱,不利於雙方的企業信譽,且極易引發民事糾紛。
廣大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於相同或相似企業名稱應主動避讓,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市場監管部門也應進一步優化企業登記註冊系統,在經營者申請登記時應更加審慎,同時做好釋明工作,以避免産生不必要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
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企業名稱雖然對企業形象和品牌傳播有一定影響,但並非企業發展方向的決定性因素。廣大經營者申請註冊企業名稱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不得故意打“擦邊球”,損害其他企業合法權益,破壞良好的市場秩序。
特別應注意的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認定企業名稱應當停止使用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企業登記機關的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通訊員 張偉偉 任玥文)




